東莞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發(fā)布的《東莞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關于食品監(jiān)督抽檢信息的通告》(2024年第13號),涉及我市2家經營單位。現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東莞市寮步雙瑩早餐店使用的“碗”
(一)抽檢基本情況,。東莞市寮步雙瑩早餐店使用的“碗”(商標:/,規(guī)格:/,,加工日期:2023-11-23)產品,,陰離子合成洗滌劑(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鈉計)項目不合格。
(二)對經營單位違法違規(guī)行為依法處罰情況,。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構成使用不合格餐具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guī)定,,對當事人上述違法行為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yè)整改情況。當事人在收到不合格產品檢驗報告后,,立即進行認真分析,,查找原因。當事人自查分析上述批次產品的陰離子合成洗滌劑(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鈉計)項目不合格的原因是當事人消毒清洗工作不到位導致,。
二,、東莞市寮步韋氏水產店銷售的“烏鱧(淡水魚)”
(一)東莞市寮步韋氏水產店銷售的“烏鱧(淡水魚)”(商標:/,規(guī)格:/,,購進日期:2023-11-4)產品,,孔雀石綠項目不合格,。
(二)對經營單位違法違規(guī)行為依法處罰情況。當事人銷售添加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用農產品的違法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對于當事人銷售添加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用農產品的行為,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應當對當事人上述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鑒于當事人能提供上述涉案產品的涉案食用農產品的合格證明文件,以及供貨商《營業(yè)執(zhí)照》,,履行了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當事人不知道所采購的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當事人進貨來源,。同時,,當事人本次違法行為也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項規(guī)定的情形。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上述違法行為屬于免予處罰的情形,,我局決定對當事人上述違法行為免予行政處罰。(《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東市監(jiān)不罰〔2024〕080130Z05號),。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yè)整改情況,。當事人在收到不合格產品檢驗報告后,立即對已銷售的該批次不合格產品進行召回,,并進行認真分析,,查找原因。當事人自查分析上述批次產品在進貨和銷售時均符合其貯存條件,,上述批次“烏鱧(淡水魚)”的孔雀石綠項目不合格的原因是供貨商在養(yǎng)殖環(huán)節(jié)質量控制不嚴所致,,而不是當事人導致的。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我局收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后,,已將不合格產品有關情況通報供貨商所在地監(jiān)管部門,并將涉案線索移送公安部門,。
東莞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2024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