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府〔2018〕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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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單位,各村(社區(qū)):
《麻涌鎮(zhèn)農村(社區(qū))集體資產管理實施辦法》業(yè)經2018年7月26日召開的今年第23次黨委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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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18年8月8日
麻涌鎮(zhèn)農村(社區(qū))集體資產管理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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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guī)范我鎮(zhèn)農村(社區(qū))集體資產管理,保護集體資產所有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集體經濟發(fā)展,依照《東莞市農村(社區(qū))集體資產管理實施辦法》等規(guī)定,結合我鎮(zhèn)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鎮(zhèn)農村集體資產的管理活動。
本實施辦法所稱農村(社區(qū))集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集體經濟組織),是指原生產大隊、生產隊建制經過改革、改造、改組形成的合作經濟組織,主要包括股份經濟聯合社(以下簡稱經聯社)和股份經濟合作社(以下簡稱經濟社)。
本實施辦法所稱農村(社區(qū))集體資產是指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的資產。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屬全體成員(股東)所有。
第三條 集體經濟組織在村(居)黨組織的領導和村(居)民委員會的監(jiān)督下,依法享有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 集體經濟組織應自覺接受市有關部門和鎮(zhèn)人民政府的指導和監(jiān)督,并依法實行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jiān)督。
集體經濟組織要切實加強集體資產管理工作,集體資產管理工作列入鎮(zhèn)年度考核村(居)“兩委”、理事會成員工作績效評價的重要內容。
農村(社區(qū))集體資產管理工作經費列入鎮(zhèn)級財政預算。
第二章? 管理機構
第五條 鎮(zhèn)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部門代表鎮(zhèn)人民政府具體指導監(jiān)督本鎮(zhèn)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會計、預決算管理、收益分配統(tǒng)計、財務公開、民主管理以及清產核資、資產評估、產權界定和產權交易等工作。
鎮(zhèn)監(jiān)察室、審計辦及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開展農村審計、集體經濟組織相關重大事項審查等工作。
第六條 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成立股東大會、股東代表會議、理事會、監(jiān)事會等管理機構。
第七條 股東大會是集體經濟組織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股東或戶代表組成。股東大會至少每屆召開一次。十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股東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八條 下列事項由集體經濟組織股東大會決定:
(一)制定、修改組織章程;
(二)選舉、罷免股東代表;
(三)審議、決定本組織的合并、分立和解散;
(四)審議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土地征收補償款分配、資產產權量化折股、股權配置、產權變更等總體方案,擔保以及金額占集體經濟組織凈資產10%以上(含)的借款等事項;
(五)其他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的事項。
股東大會可以直接決定由股東代表會議決定的事項,也可以授權股東代表會議決定前款(一)至(三)項以外的其他事項。
股東大會向股東代表會議授權,可采取召開股東大會限期授權和在組織章程載明長期授權等方式進行。召開股東大會限期授權的,應形成書面表決材料,授權時間不得超過本屆股東代表會議任期。在組織章程載明授權的,授權時間需在章程的有效期內。
第九條 股東代表會議代表由股東(股東戶代表)大會推選產生或由各股東戶推舉一名股東組成。
經聯社股東人數在500人以下的,股東代表應占5%左右,不得少于20人;股東人數500-1500人的,股東代表應占4%左右,不得少于30人;股東人數1500人以上的,股東代表應占3%左右,不得少于50人,可按比例由各經濟社股東推選產生。?
經濟社股東代表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3%,人數不得少于15人。
第十條 下列事項由集體經濟組織股東代表會議決定:
(一)審議和通過理事會、監(jiān)事會的工作報告;
(二)表決通過資產經營和預決算方案、建設用地和20畝以上(含)農用地使用權的出租和出讓、借入款項、5萬元以上(含)的借出款項、應收款項減免、壞賬核銷等;
(三)表決通過原值50萬元以上(含)資產發(fā)包、出租、變賣、出讓等交易項目;
(四)表決通過超出理事會決策權限的項目投資、長期及固定資產報廢、非生產性開支等事項;
(五)表決通過股東大會授權事項;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 理事會是集體經濟組織的常務決策和管理機構,負責集體經濟組織資產的經營和日常管理工作。理事會成員為3-7人,應在村(居)黨組織的指導下,由股東代表會議或股東大會選舉產生或罷免。理事長是集體經濟組織的法定代表人。理事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籌備、召開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會議,執(zhí)行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會議的決議,向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會議作工作報告;
(二)制訂本組織的預決算方案;
(三)代表本組織聘任和解雇下屬經營機構經理及其他管理人員,簽訂經濟合同,監(jiān)督承(發(fā))包者履行合同;
(四)負責集體資產產權的登記申報,管理本組織集體資產,向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會議提出本組織重大經濟事項的處理方案;
(五)依法制定和執(zhí)行集體資產管理的各項制度;
(六)決定出資額50萬元以下(不含50萬元,下同)的生產性項目投資,資產原值50萬元以下的長期及固定資產報廢,購建10萬元以下的非生產性項目投資,10萬元以下的非生產性開支等;
(七)政府撥款、補貼補助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資助、捐贈的專項資金符合使用范圍和程序要求的,可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并向全體股東公告無異議后執(zhí)行;
(八)可直接執(zhí)行鎮(zhèn)級以上(含)紅頭文件規(guī)定需支付的非生產性開支;
(九)依法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 ,以及生效的行政裁決、仲裁裁決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事項;
(十)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章程規(guī)定和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會議授權的其他職責。
經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會議授權,并報鎮(zhèn)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可提高理事會在項目投資、資產交易、土地款使用、長期及固定資產報廢、非生產性開支等事項的決策權限。授權可采取召開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會議限期授權、在集體經濟組織章程載明長期授權等方式進行。授權期限結束后,應重新授權。
第十二條 監(jiān)事會是集體經濟組織的內部監(jiān)督機構,成員不少于3人,在村(居)黨組織的指導下,由股東代表會議或股東大會選舉產生或罷免。村(居)民委員會成員、理事會成員、財會人員及與上述人員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與姻親關系的近親屬應當回避,不得參加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監(jiān)事會。監(jiān)事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監(jiān)督規(guī)程,對理事會執(zhí)行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會議的決議、決定以及集體資產管理制度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
(二)參與制定本組織的財務計劃和各項財務管理制度;
(三)檢查本組織及下屬單位集體資產的管理和財務狀況,有權要求理事會對重大承包、轉讓、經營合同及執(zhí)行情況作出說明,對大額或敏感開支作出解釋。發(fā)現疑問又不能得到合理解釋時,可逐級向上級主管部門反映;
(四)享有預決算初審權、財務開支監(jiān)督權和對不合規(guī)開支否決權;
(五)參與建設工程項目招投標、驗收及土地面積丈量,對土地流轉、集體資產發(fā)包、出租、變賣、出讓等交易、大額固定資產購建、對外投資、大額財產報廢等經營管理事項進行民主監(jiān)督;
(六)列席有關會議,向理事會反映股東意見,提出改進工作建議;
(七)做好活動記錄,每年向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會議提交工作報告;
(八)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職責。
對監(jiān)事會反映的問題,理事會和上級主管部門應及時作出回復。
第十三條 召開股東大會,應當有本組織有選舉權的股東的半數以上參加,或者本組織三分之二以上的戶代表參加,所作出決定必須經到會人員的半數以上通過。股東代表會議作出的決定,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代表參加會議,并獲得到會股東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理事會和監(jiān)事會所作決定遵循少數服從多數原則。
對于復雜事項的表決,可采取召開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會議集中表決、分組表決等形式進行。
召開村(社區(qū))班子聯席會議和黨群聯席會議討論集體經濟事項的,應當由理事會、股東代表會議或股東大會按上述議事規(guī)則進行表決。
第十四條 集體經濟組織換屆可與村(居)民委員會同步進行,可與村(居)民委員會錯開選舉,可連選連任。
第十五條 集體經濟組織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股東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戶代表聯名,可以提請理事會在60日內組織召開股東大會或者股東代表會議,表決罷免不稱職的理事會或者監(jiān)事會成員。
??? 第十六條集體經濟組織應根據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參照市農業(yè)局制定的章程范本訂立本組織章程,明確成員資格及其權利、義務,管理人員的產生與罷免程序,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及議事、辦事、表決規(guī)則,收益分配和資產評估制度,以及章程修改程序等事項。
??? 集體經濟組織訂立的章程須報鎮(zhèn)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部門審核和備案。
第十七條 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刻制公章。公章由集體經濟組織指定專人保管,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不能保管公章。集體經濟組織公章的使用按《麻涌鎮(zhèn)農村(社區(qū))公章管理規(guī)定》(麻府辦〔2012〕32號)的具體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章? 財會人員
第十八條 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根據經濟規(guī)模和業(yè)務量設置財會機構,分別配備會計(會計主管)和出納人員。經聯社會計主管、出納實行委派制。
村(社區(qū))會計主管實行“一村(社區(qū))一主管”,統(tǒng)籌管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具體財務工作。經濟實力較強、業(yè)務量較多的村(社區(qū))應申請聘用會計助理負責村(社區(qū))日常會計核算工作,會計助理的崗位性質為村(社區(qū))定編工作人員,薪酬由村(社區(qū))集體承擔。
會計與出納人員各司其職,不得互相兼任。
第十九條 集體經濟組織的財會人員應接受市、鎮(zhèn)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部門的管理、培訓和考核。
委派會計主管應列席集體經濟組織有關生產、經營管理會議。委派會計主管、委派出納每3-5年進行輪崗。
第二十條 鎮(zhèn)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部門和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應當支持財會人員履行工作職責。對于堅持原則,忠于職守,廉潔奉公并取得顯著成績的財會人員要給予表揚和獎勵。
集體經濟組織財會人員依照國家、省、市相關規(guī)定和財務會計制度進行財務核算,實行財務監(jiān)督。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強令財會人員偽造、變造憑證、賬簿和其他財務資料,提供虛假財務報告。
第二十一條 財會人員調動或離職時,應當由鎮(zhèn)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部門派人會同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進行監(jiān)交,按規(guī)定辦理交接手續(xù),編制交接清單,移交人、接交人、監(jiān)交人應當簽字蓋章,報鎮(zhèn)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部門存檔。未辦妥交接手續(xù)前,財會人員不得離職。
第四章? 預決算和收益分配管理
第二十二條 經聯社每年應按照合法、完整、可行、增效的原則編制年度預算。經濟社每年要按照合法、完整、可行、增效的原則編制年度財務收支計劃。
第二十三條 年度預算內容包括經營收支、管理費、人員報酬、公益福利費、收益分配、土地款收支、基本建設和固定資產購置、借還款和投資等。集體經濟組織年度和專項預算實施后,應及時做好決算。
第二十四條 集體經濟組織年度預算方案執(zhí)行過程中發(fā)生重大調整的,須報鎮(zhèn)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部門審查,并經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會議表決通過后方能實施。
第二十五條 集體經濟組織的收益總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
收益總額=經營收入+發(fā)包及上交收入+其他收入+投資收益-經營支出-管理費用-其他支出。
第二十六條 集體經濟組織的收益分配應堅持“效益決定分配,盈利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當年收益應當先彌補上年虧損,經聯社在提取不少于20%、經濟社在提取不少于10%的公積公益金后,再根據不同的股權設置形式進行分配。歷年累積公積公益金較多、負債率較低的集體經濟組織,經鎮(zhèn)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后,可適當調低提取公積公益金的比例。
集體經濟組織提取的公積公益金,用于發(fā)展生產和集體公益設施建設,可轉增股本和彌補虧損,但不能用于福利分配。
??? 第二十七條 集體經濟組織的股本可劃分為集體股和個人股,也可根據需要擴股,用于解決特定人員享受股份權益或募集發(fā)展資金等問題。
??? 第二十八條 股東分紅是股東從集體經濟組織當年收益中分得的現金或實物。嚴禁通過分配物業(yè)資產、直接分配物業(yè)租金、 承擔個人應繳社保費用等形式進行變相分紅,嚴禁借款分紅。
第二十九條 集體經濟組織應合理控制股東分紅。以上年分紅為基數,同時符合當期收益增長、足額提取公積公益金、資產負債率低于50%、不屬市次發(fā)達村等條件的,可適度增加股東分紅。當年收益降幅較大的,應減少股東分紅。
第三十條 農村干部薪酬堅持與集體經濟發(fā)展水平相適應、與當地農(居)民收入水平相聯系、與工作任務完成情況相掛鉤的原則,具體按照當年制定的《麻涌鎮(zhèn)農村(社區(qū))干部薪酬管理實施方案》執(zhí)行。
第三十一條 未經鎮(zhèn)人民政府批準,村(居)“兩委”、理事會、監(jiān)事會成員、村民(股東)及黨員代表等不得使用公款到國外、省外參觀考察。
第三十二條 鎮(zhèn)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集體經濟組織預算執(zhí)行和收益分配情況的跟蹤和監(jiān)督。集體經濟組織應定期將經濟運行情況統(tǒng)計報表及分析報告報鎮(zhèn)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部門,經鎮(zhèn)匯總后報市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辦公室。
第五章? 開支審批和重大事項審查
第三十三條 集體經濟組織的開支實行一支筆審批、兩支筆會審制度。由理事會研究指定一名理事負責審批,并確定其開支審批權限。在審批權限內的開支,由指定的審批人審批;超過審批權限的,在理事會、股東代表會議或股東會議表決通過并做好會議記錄和表決簽名的基礎上,經聯社由指定的審批人會同村(社區(qū))黨工委書記簽字后執(zhí)行,經濟社由指定的審批人會同駐片(坊)委員簽字后執(zhí)行。財務審批應當堅持回避原則,指定審批人經手的開支應選定另一名理事審批,不得自用自批。
集體經濟組織的各項支出單據應注明開支用途,有經手人、證明人、審核人簽名,屬購物的還要有驗收人簽名,經指定審批人審批后方可報銷。外來支出憑證應當統(tǒng)一使用和加蓋背書章。對不符合審批手續(xù)的開支或沒有會計(會計主管)簽名的開支,出納不得報銷入賬。
(一)經聯社的生產性開支審批程序
1.經聯社的生產性開支,項目總額在5000元(不含5000元)以下的,由指定審批人審批;
2.經聯社的生產性開支,項目總額在5000元—5萬元(不含5萬元)的,由指定的審批人會同村(社區(qū))黨工委書記簽字后執(zhí)行;
??? 3.經聯社的生產性開支,項目總額在5萬元—50萬元(不含50萬元)的,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后,由指定的審批人會同村(社區(qū))黨工委書記簽字后執(zhí)行;
??? 4.經聯社的生產性開支,項目總額在50萬元—100萬元(不含100萬元)的,先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報鎮(zhèn)駐村領導審批后,交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報鎮(zhèn)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機構審查后,由指定的審批人會同村(社區(qū))黨工委書記簽字后執(zhí)行;
5.經聯社的生產性開支,項目總額在100萬元—200萬元(不含200萬元)的,先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呈鎮(zhèn)長審批通過后,交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報鎮(zhèn)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機構審查后,由指定的審批人會同村(社區(qū))黨工委書記簽字后執(zhí)行;
6.經聯社的生產性開支,項目總額在200萬元及以上的,先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報鎮(zhèn)黨委會議審批通過后,交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報鎮(zhèn)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機構審查后,由指定的審批人會同村(社區(qū))黨工委書記簽字后執(zhí)行。
(二)經聯社的非生產性開支審批程序
1.經聯社的非生產性開支,項目總額在5000元(不含5000元)以下的,由指定審批人審批;
2.經聯社的非生產性開支,項目總額在5000元—10萬元(不含10萬元)的,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后,由指定的審批人會同村(社區(qū))黨工委書記簽字后執(zhí)行;
3.經聯社的非生產性開支,項目總額在10萬元—50萬元(不含50萬元),先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報鎮(zhèn)駐村領導審批,交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報鎮(zhèn)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機構審查后,由指定的審批人會同村(社區(qū))黨工委書記簽字后執(zhí)行;
4.經聯社的非生產性開支,項目總額在50萬元—100萬元(不含100萬元),先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呈鎮(zhèn)長審批通過后,交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報鎮(zhèn)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機構審查后,由指定的審批人會同村(社區(qū))黨工委書記簽字后執(zhí)行;
5.經聯社的非生產性開支,項目總額在100萬元及以上的,先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報鎮(zhèn)黨委會議審批通過后,交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報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機構審查后,由指定的審批人會同村(社區(qū))黨工委書記簽字后執(zhí)行。
(三)經濟社的生產性開支審批程序
1.經濟社的生產性開支,項目總額在3000元(不含3000元)以下的,由指定審批人審批;
2.經濟社的生產性開支,項目總額在3000元—3萬元(不含3萬元)的,由指定的審批人會同駐片委員簽字后執(zhí)行;
3.經濟社的生產性開支,項目總額在3萬元—20萬元(不含20萬元)的,由經濟社理事會討論通過,報經聯社理事會討論通過后,由指定的審批人會同駐片委員簽字后執(zhí)行;
4.經濟社的生產性開支,項目總額在20萬元—50萬元(不含50萬元)的,由經濟社理事會討論通過后,先報經聯社理事會討論通過,再報鎮(zhèn)駐村領導審批后,交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報鎮(zhèn)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機構審查后,由指定的審批人會同駐片委員簽字后執(zhí)行;
5.經濟社的生產性開支,項目總額在50萬元—100萬元(不含100萬元)的,由經濟社理事會討論通過后,先報經聯社理事會討論通過,再報鎮(zhèn)長審批通過后,交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報鎮(zhèn)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機構審查后,由指定的審批人會同駐片委員簽字后執(zhí)行;
6.經濟社的生產性開支,項目總額在100萬元及以上的,由經濟社理事會討論通過后,先報經聯社理事會討論通過,再報鎮(zhèn)黨委會議審批通過后,交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報鎮(zhèn)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機構審查后,由指定的審批人會同駐片委員簽字后執(zhí)行。
(四)經濟社的非生產性開支審批程序
??? 1.經濟社的非生產性開支,項目總額在3000元(不含3000元)以下的,由經濟社指定審批人審批;
2.經濟社的非生產性開支,項目總額在3000元—3萬元(不含3萬元)的,由經濟社理事會討論通過,報經聯社理事會討論通過后,由指定的審批人會同駐片委員簽字后執(zhí)行;
3.經濟社的非生產性開支,項目總額在3萬元—20萬元(不含20萬元)的,由經濟社理事會討論通過,先報經聯社理事會討論通過,再報鎮(zhèn)駐村領導審批,后交經濟社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報鎮(zhèn)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部門機構審查后,由指定的審批人會同駐片委員簽字后執(zhí)行;
4.經濟社的非生產性開支,項目總額在20萬元—100萬元(不含100萬元)的,由經濟社理事會討論通過,先報經聯社理事會討論通過,再報鎮(zhèn)長審批通過后,交經濟社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報鎮(zhèn)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部門機構審查后,由指定的審批人會同駐片委員簽字后執(zhí)行;
5.經濟社的非生產性開支,項目總額在100萬元以上的,由經濟社理事會討論通過,先報經聯社理事會討論通過,再報鎮(zhèn)黨委會議審批通過后,交經濟社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報鎮(zhèn)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機構審查后,由指定的審批人會同駐片委員簽字后執(zhí)行。
鑒于鷗涌村與川槎村的經濟重心在經濟社一級,鷗涌村和川槎村的經濟社開支審批標準參照經聯社標準執(zhí)行。
第三十四條 接待費開支實行總量控制,并嚴格執(zhí)行公務接待開支有關規(guī)定。上年收益總額超過100萬元的集體經濟組織,接待費應嚴格控制在上年收益總額4%以內;上年收益總額不足100萬元的集體經濟組織,接待費不得超過4萬元。
第三十五條 集體經濟組織的重大事項須報鎮(zhèn)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部門及相關機構進行審查,具體包括: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1.集體經濟組織章程文本基本確定后按要求填寫《農村(社區(qū))集體經濟組織章程修訂審查表》(附件1),與章程文本一并報鎮(zhèn)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部門審查。
2.鎮(zhèn)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部門重點審查章程條文的清晰性和合規(guī)性,確保有關政策得到貫徹落實。
3.各村(社區(qū))集體經濟組織要將經審查同意的章程文本提交股東大會進行表決。若表決不通過,需要對文本作出重大修改的,應重新啟動審查程序。
(二)年度預算
1.集體經濟組織年初根據自身的經濟發(fā)展狀況,按照量入為出、增收節(jié)支的原則,制定切實可行的年度預算方案。每年年初,將當年初步預算方案與《東莞市農村(社區(qū))集體經濟組織預算初審意見書》(附件2)一并報鎮(zhèn)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部門審查。鎮(zhèn)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部門按“增資減債、增效堵漏”原則出具初審意見后,集體經濟組織根據初審意見調整預算方案,并將調整后的預算方案與《東莞市農村(社區(qū))集體經濟組織預算審核表》(附件3)再次上報鎮(zhèn)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部門審查。
2.對經審查同意的預算方案,集體經濟組織要召開股東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后才能實施。若未能通過的,應重新修訂預算和啟動預算審查程序。
(三)收益分配決算方案
1.集體經濟組織進行年終決算前,需要將年度收益分配方案與《麻涌鎮(zhèn)集體經濟組織年度股東分紅方案審查表》(附件4)一并報鎮(zhèn)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部門審查。
2.收益分配方案經鎮(zhèn)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后,要經股東代表會議表決通過后才能實施。集體經濟組織實際進行分配時,若分配方案與提交鎮(zhèn)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部門審查的方案有異,要將實際分配方案與《麻涌鎮(zhèn)集體經濟組織年度股東分紅方案審查表》一并重新報鎮(zhèn)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部門審查。
3.嚴禁各村(社區(qū))集體經濟組織采取分廠房、鋪位、宅基地等形式變相分紅、分配。各村(社區(qū))集體經濟組織的股東分紅應嚴格按照本組織的章程執(zhí)行,非股東成員不得參與分紅。
(四)增加土地使用補償款
集體經濟組織在基數基礎上需要增加土地使用補償款發(fā)放標準或金額的,須填報《集體經濟組織增加土地使用補償款發(fā)放審查表》(附件5)和相關合同協(xié)議證明材料報鎮(zhèn)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部門審查,經審查同意后才能實施。
(五)集體土地款的使用
1.各村(社區(qū))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款實行專戶管理,主要用于發(fā)展生產和社會保障。
2.各村(社區(qū))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款使用嚴格按照第八章土地款管理規(guī)定執(zhí)行,并按要求填寫《農村(社區(qū))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款使用審查表》(附件6),與有關項目資料一并報鎮(zhèn)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部門審查。
(六)大額和重要資產的交易事項
資產交易事項屬于重大事項審查范圍的,可通過資產交易事項審查資料合并報送。資產交易項目交易前不屬于重大事項審查范圍、交易后達到重大事項審查標準的,不須另行補充重大事項審查程序。
(七)建設用地和20畝以上(含)農用地使用權的出租出讓、新增借款、擔保貸款、壞賬核銷、應收款減免、出資額50萬以上(含)的項目投資、10萬元以上(含)的非生產性日常開支、50萬元以上(含)的長期及固定資產報廢、5萬元以上(含)的借出款項、資產評估相關事項、重要合同簽訂和變更的民主決策程序
1.進行上述經濟事項前,各村(社區(qū))集體經濟組織須填寫《農村(社區(qū))集體經濟組織重大事項民主決策程序審查表》(附件7),報鎮(zhèn)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部門審查,并提供相關的《農村(社區(qū))股東代表會議表決情況記錄表》(附件8)。
2.鎮(zhèn)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部門重點審查民主決策程序的合規(guī)性,股東代表會議作出的決定,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代表參加會議,并獲得到會股東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才能有效。對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或政策規(guī)定的事項,應當作出審查不通過的決定。
3.經鎮(zhèn)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后,各村(社區(qū))集體經濟組織方可具體實施上述事項。
(八)農村干部薪酬
1.農村干部薪酬指村(居)“兩委”及經聯社理事會成員的全年報酬。
2.每年年初,由鎮(zhèn)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部門根據當年薪酬方案的考核結果審查核定農村干部上年報酬數額。審查完畢后,向各村(社區(qū))集體經濟組織下發(fā)審查核定結果。
3.預支干部報酬不須報鎮(zhèn)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部門審查,但年內預支的干部報酬不得超過該干部上年報酬總額的60%。
(九)超過控制標準的接待費開支
1.接待費指各村(社區(qū))集體經濟組織為接待外部人員所花費的各項合法合規(guī)支出。為加強對接待費的管理控制,接待費開支入賬時,要全部納入“管理費用—接待費”科目核算。
2.各村(社區(qū))集體經濟組織全年接待費預計超過控制標準的,須提出預計超支的額度報鎮(zhèn)領導班子會議審定后,填寫《農村(社區(qū))集體經濟組織追加接待費審查表》(附件9),與《農村(社區(qū))股東代表會議表決情況記錄表》一并報鎮(zhèn)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部門審查。
(十)上級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
為了節(jié)約管理成本,加強重大事項審查制度實施的可行性,各村(社區(qū))集體經濟組織要認真細致制定預算方案,對可預見的重大事項,要動態(tài)納入預算管理,并提交股東代表會議預先討論。經股東代表會議預先討論同意的重大事項決策,若實際操作時無重要修改,經鎮(zhèn)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后可直接執(zhí)行。
第三十六條? 集體經濟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要嚴格執(zhí)行相關的審查程序。會計人員應及時提請本單位領導對有關事項啟動審查程序。不符合審查程序要求的,會計人員不得辦理有關事項。
第六章? 合同管理
第三十七條 集體經濟組織對外發(fā)生經濟活動,除即時結清外,應以該集體經濟組織名義,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書面授權的委托人與對方簽訂書面合同。合同起草應征求會計人員意見,有必要的還應征詢法律及有關專業(yè)人士意見,并經理事會討論。合同簽訂前應按民主決策程序做好表決,有關集體重大事項的重要合同還應報鎮(zhèn)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部門對其民主決策程序實施重大事項審查通過后,方能簽訂。
重要合同是指涉及集體經濟組織重大經濟事項的合同。重大經濟事項包括:建設用地和20畝以上(含)農用地使用權的出租出讓、金額占集體經濟組織凈資產10%以上(含)的對外投資、單項年租金收入占上年集體總收入10%以上的物業(yè)出租以及其它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生重大影響的經濟事項。
資產交易合同中的重要合同,鎮(zhèn)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部門審核交易申請資料中的合同即視為同時開展了重大事項審查。
第三十八條 合同條款應當規(guī)范、清晰。對已有指導性示范文本的合同,應參照使用示范文本。
合同對方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同應加蓋該法人、組織的公章,應有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書面授權人的簽章,并附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對方為個人的,合同應有其個人簽章、蓋指模印,并附個人身份證復印件。多頁合同應加蓋合同各方騎縫章。
屬資產交易合同的,合同主要條款原則上與交易方案(招標公告)一致、合同簽訂人與交易競得人對應、合同期與交易方案所定日期基本對應、明確租賃物是否可轉租或分租及其原則等要求,制定合同相關條款。
第三十九條 合同簽訂后需要變更合同的,不得在原合同涂改、添加內容,應及時與對方簽訂補充合同或重簽合同。
涉及資產交易的合同簽訂后不可修改,但可簽訂補充合同,補充合同不可對原合同的標的物、年限、成交金額、用途、免租期等主要條款進行修改。如確需變更合同的,理事會應按照民主決策程序做好相關手續(xù),并經鎮(zhèn)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部門審查備案后再與對方簽訂補充合同。確需調整資產交易合同主要條款的,原則上視為取消原合同,該交易事項應重新上交易平臺交易,并重簽交易合同。
合同期滿后,涉及資產交易的,需重新上集體資產交易平臺進行交易。
第四十條 簽訂人應在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合同移交檔案室保管,并做好移交登記。不具備條件設立檔案室或檔案柜的經濟社,應由村(社區(qū))保管合同檔案。檔案管理人員應在收到合同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合同的復印副本交會計備查。會計人員應及時在“三資”監(jiān)管平臺上做好合同兌現登記,定期打印、裝訂合同兌現登記簿,并定期將合同兌現情況報告理事會。
第七章? 資產和負債管理
第四十一條 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嚴格執(zhí)行上級有關現金管理規(guī)定,集體款項必須存入集體經濟組織開設的銀行賬戶,不得以白條抵庫、坐支、挪用、公款私存,庫存過夜現金不得超過5000元。
集體經濟組織應加強對銀行存款賬戶的管理。支票、印章等應當實行專人保管,并做好使用登記。銀行賬戶不得設立電子銀行轉賬功能,支付款項的印章應當由兩人以上分別保管。不得出租或出借銀行賬戶,不得簽發(fā)空頭支票和遠期支票,不得套取銀行信用。集體經濟組織銀行賬戶的開設和撤銷應當經過鎮(zhèn)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部門的審查。
集體經濟組織應開設銀行專戶對財政支農資金進行管理。收到財政支農資金應即時轉入銀行專戶,轉出財政支農資金應按程序做好審批。計劃使用但未實際開支的財政支農資金不得轉出。
第四十二條 因工作需要暫時借用公款的,應當由會計填寫借(領)款單,按程序審批后領取。公務終結后應及時清還,出差借用款應在回到單位3日內結清。未清還的因公暫借款須在月底結賬時入賬。
原則上不得以非公原因出借公款。股東確因特殊生活困難需要借用公款的,必須經過理事會批準。本村(社區(qū))集體經濟組織之間、集體經濟組織與下屬單位之間、集體經濟組織與本鎮(zhèn)下屬單位之間的5萬元以上(含)借款或股東確因特殊生活困難需要借用的以戶為單位5萬元以上(含)借款,必須經股東代表會議通過,所借出款項必須明確歸還日期。
第四十三條 集體經濟組織應定期與債務人核對債權數額,確保債權余額準確。對逾期一個季度以上的債權,應每季度向債務人發(fā)送催收欠款通知書并取得債務人的書面確認;若債務人拒絕進行書面確認,可以掛號信形式將欠款通知書寄送債務人并保留掛號信的存根;必要時,應當通過司法程序追討。
任何人不得擅自決定應收款項的減免。因相關責任人的原因造成集體經濟組織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四條 集體經濟組織應加強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建筑物等不動產的管理。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房屋、建筑物、道路、設施、機器、機械、工具、設備等,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的列為固定資產。
第四十五條 集體經濟組織應每年對全部固定資產進行一次實地盤點,核對賬實,對盤盈盤虧的固定資產,及時按有關規(guī)定進行賬務處理。
第四十六條 因工作需要由集體購買、干部個人保管使用的物品,應當做好登記,落實責任,核定費用標準,定額使用。干部離任時應當及時將所使用的集體物品交回集體處理。
第四十七條 集體經濟組織的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國家、省和《東莞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及鎮(zhèn)招投標等有關規(guī)定進行招標,嚴禁對工程建設項目進行肢解或以其他方式規(guī)避招標,招標結果應當及時公布。
在建工程應由理事會指定理事會成員進行監(jiān)管,付款時應當填寫付款呈批表(附件10)并經會計審核無誤后,根據招標資料、合同約定付款進度及工程驗收資料等支付工程款,支付工程款時應以銀行轉賬方式支付。建設工程完工應當及時組織驗收并進行工程決算,驗收工作由理事會、監(jiān)事會、工程主管等人員參加。驗收通過后將有關資料交會計進行結轉固定資產等賬務處理。
第四十八條 集體經濟組織用于生產經營和管理的固定資產須提取折舊。折舊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每年按不動產5%、動產10%的綜合折舊率每月計提折舊,計入當年的有關費用。
第四十九條 集體經濟組織自有土地作價入賬、購入土地使用權、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支付的水電報裝增容費、聯合辦學、自用土地辦證和開發(fā)費等沒有實物形態(tài)的非貨幣性長期資產列為無形資產。按規(guī)定應攤銷購入的無形資產自取得的次月起在合同或法律規(guī)定的使用年限內按月平均攤銷。
第五十條 集體資產的出讓、出租、發(fā)包等資產交易行為,應當遵守公開、公平的原則,實現陽光交易。具體按照《麻涌鎮(zhèn)農村(社區(qū))集體資產交易辦法》執(zhí)行。
第五十一條 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負債率應當控制在50%以內。嚴格執(zhí)行集體債務規(guī)模控制指標,資產負債率在50%以上(含)的經聯社不得新增借款。經濟社原則上不能新增借款。新增借款不能用于非生產性設施建設。
有負債的集體經濟組織,應在每年積累或土地轉讓收益中提留一定比例用于還債,逐步減少集體債務。
集體經濟組織不得為除股東助學貸款、農民公寓貸款、本村下屬單位貸款、本鎮(zhèn)下屬單位貸款或本村(社區(qū))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有投資關系的關聯企業(yè)貸款等之外的貸款提供擔保,并對擔保貸款的實際流向進行跟蹤監(jiān)控。
第五十二條 集體經濟組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集體資產的價值進行評估:
(一)涉及出讓的土地資源不論面積大小都應評估;
(二)原值100萬元以上(含)資產實行參股、聯營、股份合作、合資、合作經營的;
(三)原值100萬元以上(含)資產進行拍賣、轉讓、置換等產權變更的;
(四)原值100萬元以上(含)資產抵押及其他擔保的;
(五)集體經濟組織合并、分立、改制、改組及由其設立或占有份額的企業(yè)兼并、分立、破產清算的;
(六)其他依法需要進行資產價值評估的。
其他需評估事項、選擇評估機構的方式等由集體經濟組織的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會議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集體資產價值評估應當由集體經濟組織股東大會或者股東代表會議決定,并委托具備法定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結果應當向全體股東公布,在財務公布欄張貼,公示期一般不少于15日,評估結果公示期內未收到任何異議的,評估結果視為有效,并報鎮(zhèn)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部門備案。
第五十四條 十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股東或監(jiān)事會對評估報告有異議的,可在評估報告公布之日起15日內以監(jiān)事會名義向評估機構書面提出,評估機構應當在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30日內作出書面解釋。十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股東或監(jiān)事會對解釋仍有異議的,可在收到書面解釋之日起10日內提請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會議決定委托其他資產評估機構進行復評。未經復評,不得否定初評報告。
第八章? 土地款管理
第五十五條 土地款專戶包括鎮(zhèn)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部門為村(社區(qū))開設的“土地儲備金專戶”和村(社區(qū))根據市文件規(guī)定自行開設的“土地收入款專戶”。
集體經濟組織由土地資源產生的以下收入,必須納入土地款專戶管理:
(一)集體所有土地被征收所得的補償費,但由征地方直接支付給村(居)民的補償費除外;
(二)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所得的收入;
(三)合同約定在2年內收齊、租賃期限在10年以上(含10年)的土地出租收入。
集體經濟組織在新增被征收土地及出讓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過程中,應明確土地收益在集體和個人之間的分配辦法,歸集體所有的一般不少于70%。
第五十六條 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款專戶資金主要用于發(fā)展生產和社會保障,具體使用范圍包括:
(一)政策規(guī)定應當補償給被征地村(居)民的青苗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安置補償費等;
(二)按規(guī)定應當由集體承擔的養(yǎng)老保險、計劃生育養(yǎng)老保險、特困人員供養(yǎng)等農民社會保障、救濟和優(yōu)撫費用支出;
(三)土地辦證稅費;
(四)土地開發(fā)費用;
(五)對外投資和1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的購建;
(六)償還借款本金或一次性償還借款本金與利息,但不得專門用于償還借款利息;
(七)治安、環(huán)衛(wèi)、教育三項政策性公益支出。
第五十七條 集體經濟組織使用土地款專戶資金的,應由理事會提出使用意見。屬于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至第(三)項、將土地款轉存定期存款和支取土地款專戶利息的,使用前應持有關項目證明資料報鎮(zhèn)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部門審查;屬于第(四)項至第(七)項的,應先將用款方案交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會議表決通過后,將表決證明材料和有關項目證明資料一并報鎮(zhèn)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部門審查。
集體經濟組織將土地款專戶資金轉存定期存款或購買金融理財產品期滿后,應立即將本金劃回土地款專戶,需要續(xù)存或再次購買的,應當重新啟動審批程序。
第五十八條 鎮(zhèn)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部門應與銀行簽訂土地款專戶管理協(xié)議,確保經鎮(zhèn)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后集體經濟組織才能支取或劃撥土地款。應加強對土地款專戶資金使用的后續(xù)跟蹤,對每單資金的使用均應有支出證明材料的復印件存檔。批出使用的款項有結余的,應督促集體經濟組織將其重新納入土地款專戶。
第九章? 財務公開和民主監(jiān)督
第五十九條 集體經濟組織實行財務公開制度。集體經濟組織應按照公布地點公眾化、公布專欄櫥窗化、公布版式標準化、公布內容通俗化、公布程序規(guī)范化、熱點問題專項化的要求及時上墻公布財務資料。
財務公布欄旁應設立意見箱,接受群眾監(jiān)督。
第六十條 集體經濟組織應按照統(tǒng)一的版式上墻公布財務資料。公布表應有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監(jiān)事會成員及有關財會人員簽名。
上墻公布的財務資料應當及時做好保存工作,保存期限為10年。股東查閱財務公開資料,集體經濟組織不得拒絕。
集體經濟組織還應通過“東莞村財”移動應用系統(tǒng)在網絡上公布財務資料,并每年召開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會議公布本組織年度預決算情況,聽取股東意見。
第六十一條 集體經濟組織監(jiān)事會每月應至少組織一次監(jiān)督、檢查本組織的財務經濟活動,并向理事會反映股東的意見和建議。理事會應當積極支持配合監(jiān)事會履行其職責。
鎮(zhèn)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部門每年組織不少于一次集中活動,加強對監(jiān)事會的指導培訓,提高監(jiān)事會成員的政治業(yè)務素質。
監(jiān)事會成員可按上級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或按當地情況實行誤工補貼。
第六十二條 監(jiān)事會應當自覺接受上級管理部門的指導、協(xié)調和村(居)黨組織的領導,根據職權和程序開展民主監(jiān)督活動。不得擅自影印或帶走財務資料;不得借審查財務之機,隱匿、刪改、毀損財務資料;不得散布未經證實的財務信息。
監(jiān)事會在行使監(jiān)督權、否決權過程中發(fā)生爭議的,可由村(居)黨組織調解;調解不了的,可將爭議事項書面報請鎮(zhèn)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部門協(xié)調處理。如有必要,鎮(zhèn)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部門可建議提交股東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凡是濫用職權、處事不公、故意擾亂集體經濟組織正常運作,或無正當理由連續(xù)三次不參加活動的監(jiān)事會成員,村(居)黨組織可提議股東代表會議罷免。
第六十三條 股東認為集體經濟組織違反集體資產管理有關規(guī)定的,應先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由理事會或監(jiān)事會調查處理。集體經濟組織不處理或對集體經濟組織處理結果有異議的,可向所在鎮(zhèn)人民政府申請核查,鎮(zhèn)人民政府應在接受申請之日起60日內完成調查處理,并將相關情況反饋申請人。情況復雜的,可適當延長時間。市有關部門應指導督促鎮(zhèn)人民政府做好調查處理工作。
股東對集體經濟組織公開事項的真實性、完整性有異議的,可在公布之日起15日內向監(jiān)事會提出核實申請。監(jiān)事會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進行核實,核實情況應當書面答復申請人并予以公布。股東對監(jiān)事會答復情況有異議或監(jiān)事會未按期答復的,可向鎮(zhèn)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部門申請核查。鎮(zhèn)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受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核查,并將結果告知提出申請的股東。情況復雜的可適當延長時間。
10人以上(含10人)的股東聯名提出申請委托中介機構審計集體經濟組織賬目的,監(jiān)事會應當提交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會議表決通過。
第十章? 會計核算和財會檔案管理
第六十四條 集體經濟組織應嚴格按照國家、省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的規(guī)定和市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辦公室的有關要求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通過東莞市“三資”監(jiān)管網絡軟件平臺進行會計核算。
第六十五條 集體經濟組織發(fā)生的每項經濟業(yè)務均應當取得有效的原始憑證。應嚴格控制自制原始憑證的使用范圍,在確實無法取得外來憑證時才能自制憑證。支出證明單、借(領)款單、發(fā)放款項的簽收單等自制原始憑證應當由會計填制,注明款項的用途和未能取得外來憑證的原因,并由經辦人或收款人、證明人、審核人和指定的審批人簽章確認。
第六十六條 集體經濟組織實現資金收入時,應當使用發(fā)票或統(tǒng)一規(guī)定的收款憑證,并建立健全票據領用、使用、核銷和稽查制度。
收入票據必須由會計填制,交出納收款。開出的收入票據無法收到款項的,出納應將未收款的收入票據交回會計作廢并辦理核銷。
第六十七條 集體經濟組織出納每月初應結清上月賬目,編制一式兩聯的現金、存款報告單,并連同分類整理好的上月收支單據、庫存現金、借(領)款單及復印件、銀行對賬單及其他相關資料向會計報賬。
第六十八條 集體經濟組織的財會檔案包括各種資產權屬證明、合同、合同兌現登記簿、預決算方案、重大事項審查資料、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財會人員交接清冊、財會檔案銷毀清單、財會電算化數據、審計報告及資產交易資料等。
第六十九條 集體經濟組織資產權屬證明等各種財會檔案的原件,應在取得后及時移交檔案室保管,財會人員須留存復印件備查。
當年形成的預決算方案、重大事項審查資料、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財會人員交接清冊、財會檔案銷毀清單等檔案,平時可暫由財會人員保管,但必須在會計年度終了后1年內,移交檔案室保管,移交時應編制移交清冊。
第七十條 集體經濟組織保存的財會檔案資料一般不得外借。如有正當理由,經理事長批準或理事會同意,并履行登記手續(xù),股東可申請查閱、復制,但不得在財會檔案上涂劃、拆封和抽換。
第七十一條 財會檔案按照以下期限保存:月度和季度會計報表、預決算方案、重大事項審查資料、合同兌現登記簿及資產交易資料保存10年;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會電算化數據保存30年;資產權屬證明、合同、年度會計報表、財會人員交接清冊、財會檔案銷毀清單、審計報告永久保存。
第七十二條 各種財會檔案保存期滿需要銷毀時,由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開列檔案銷毀清單,報鎮(zhèn)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部門批準,由鎮(zhèn)派人逐項清點核對,監(jiān)督銷毀,由監(jiān)督人在清單上簽名(蓋章)后歸檔。
第十一章? 財務檢查和審計監(jiān)督
第七十三條 鎮(zhèn)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部門應每年組織對集體經濟組織進行財務檢查。財務檢查的內容主要包括: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情況,執(zhí)行財經法規(guī)、制度的情況,財務公開民主管理情況,上一次財務檢查整改情況以及其他需要檢查的情況。
第七十四條 鎮(zhèn)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部門應建立健全對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檢查報告和整改制度。財務檢查結束后,應將檢查的基本情況、存在問題及整改意見等向被檢查單位反饋,并及時向市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辦公室報送檢查總結。被檢查單位應根據整改意見進行整改,并及時向鎮(zhèn)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部門報告整改情況。
第七十五條 鎮(zhèn)審計辦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實際管理需要,確定審計任務,編制年度審計工作計劃,對集體經濟組織進行年度財務收支審計、主要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以及熱點問題專項審計,審查和評價財務收支及有關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督促集體經濟組織完成審計整改工作,協(xié)助集體經濟組織建立健全內部監(jiān)控制度。被審計單位應根據審計意見進行整改,按要求及時報告整改情況和證明材料。
鎮(zhèn)審計辦可聘請有資質的中介審計機構,對集體經濟組織實施各類審計。中介機構審計費用納入鎮(zhèn)財政預算。
第七十六條 集體經濟組織應當自覺接受上級的審計監(jiān)督。經聯社一級要配備一名兼職的審計人員,配合鎮(zhèn)審計辦開展審計工作。
第十二章?? 責任追究
第七十七條 集體經濟組織理事會成員,參與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村(居)“兩委”成員和村(居)民小組組長、副組長(以下簡稱農村干部)違反本辦法相關規(guī)定的,應責令改正,情況較重的通報批評、扣減薪酬,情況嚴重的建議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會議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通報批評的方式包括:由市農業(yè)局、市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辦公室印發(fā)文件全市通報;由鎮(zhèn)人民政府印發(fā)文件全鎮(zhèn)通報;在被通報批評人任職村(組)的財務公開欄張貼通報文件,張貼時間不少于一個月。
扣減薪酬的,由鎮(zhèn)人民政府實施,具體情況主要包括:未經鎮(zhèn)審查通過擅自實施重大事項或未按審查通過的重大事項內容執(zhí)行的,每宗事項扣減違規(guī)農村干部當年薪酬績效工資的10%~20%;接待費超過控制總額且未按規(guī)定經鎮(zhèn)審查同意的,扣減全體農村干部的薪酬,扣減標準為全體農村干部按薪酬比例分攤超額部分的50%。
建議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會議處理的,由鎮(zhèn)人民政府提出處理建議,主要包括:罷免理事會成員、變更或撤銷農村干部經濟管理職權、賠償集體經濟損失等。
農村干部受到除責令改正以外的責任追究處理的,取消其個人當年經濟管理類評先推優(yōu)的資格;屢犯不改或情節(jié)嚴重的,由鎮(zhèn)按程序撤銷或建議罷免其農村干部職務,并不列入下一屆農村干部建議人選。主要負責人受到除責令改正以外的責任追究處理的,取消所在單位當年經濟管理類評先推優(yōu)的資格。
第七十八條 集體經濟組織監(jiān)事會成員存在以下不履行職責或不正確履行職責情形之一的,由鎮(zhèn)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或建議集體經濟組織罷免;造成經濟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群眾中散布不真實的財務、合同情況造成群體性上訪的;
(二)超越審核、監(jiān)督權限造成財務管理秩序混亂的;
(三)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監(jiān)督職責的;
(四)對集體合理性開支拒不簽名的;
(五)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股東核實集體經濟組織公開事項申請,或無正當理由逾期答復申請人的;
(六)嚴重失職引起群眾不滿的;
(七)其他違法違規(guī)行為。
第七十九條 財會人員玩忽職守、疏于監(jiān)督,以及有其他損害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合法權益行為的,由所在單位、鎮(zhèn)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予以警告或進行批評教育;情節(jié)嚴重的,調離財務工作崗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條 行政機關及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指導監(jiān)督工作中以權謀私,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農村集體資產損失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平調、侵占、挪用、截留、私分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財產,非法干預集體經濟組織的生產經營活動,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攤派,強迫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接受有償服務,造成集體經濟組織經濟損失的,依法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二條 對檢舉揭發(fā)侵占、損害農村(社區(qū))集體資產行為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三條 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應當依法執(zhí)行生效的法院判決、行政決定、仲裁裁決等法律文書。
第十三章? 附則
第八十四條 集體經濟組織與村(居)民自治組織分賬核算的村(居)民委員會和村(居)民小組,村(居)民自治組織的集體資產管理可參照適用本辦法。
集體經濟組織下屬實行獨立核算的單位,可參照本辦法進行管理。
第八十五條 本辦法由鎮(zhèn)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八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fā)文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3年2月28日。2008年5月26日印發(fā)的《麻涌鎮(zhèn)農村(社區(qū))集體經濟組織重大事項審查制度》(麻府〔2008〕18號)、2009年3月18日印發(fā)的《麻涌鎮(zhèn)農村集體接待費改革工作方案》(麻府〔2009〕18號)、2009年9月30日印發(fā)的《麻涌鎮(zhèn)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開支標準和審批權限的規(guī)定》(麻府〔2009〕43號)同時廢止。
附件:1.1 農村(社區(qū))集體經濟組織章程修訂審查表(經聯社)
? ? ??1.2 農村(社區(qū))集體經濟組織章程修訂審查表(經濟社)
? ? ??2 東莞市農村(社區(qū))集體經濟組織預算初審意見書
? ? ??3 東莞市農村(社區(qū))集體經濟組織預算審批表
? ? ??4.1 麻涌鎮(zhèn)集體經濟組織年度股東分紅方案審查表(經聯社)
? ? ??4.2 麻涌鎮(zhèn)集體經濟組織年度股東分紅方案審查表(經濟社)
? ? ??5.1 集體經濟組織增加土地使用補償款發(fā)放審查表(經聯社)
? ? ??5.2 集體經濟組織增加土地使用補償款發(fā)放審查表(經濟社)
? ? ??6.1 農村(社區(qū))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款使用審查表(經聯社)
? ? ??6.2 農村(社區(qū))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款使用審查表(經濟社)
? ? ??7.1 農村(社區(qū))集體經濟組織重大事項民主決策程序審查表(經聯社)
? ? ??7.2 農村(社區(qū))集體經濟組織重大事項民主決策程序審查表(經濟社)
? ? ??8 農村(社區(qū))股東代表會議表決情況記錄表
? ? ??9.1 農村(社區(qū))集體經濟組織追加接待費審查表(經聯社)
? ? ??9.2 農村(社區(qū))集體經濟組織追加接待費審查表(經濟社)
? ? ??10 付 款 呈 批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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