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廣東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廣東省河湖管理范圍劃定技術指引》(試行)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黃江鎮(zhèn)人民政府依法劃定了黃江鎮(zhèn)梅塘水的河道管理范圍。現(xiàn)公告如下:
一、管理范圍
河道管理范圍為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區(qū)、兩岸堤防及護堤地。管理范圍線指為管理河湖岸線資源,維護河湖基本功能而劃定管理范圍的外緣邊界線。其中,梅塘水(50年一遇防洪標準)河道護堤地的寬度原則為背水側坡腳線外延10米。如現(xiàn)狀堤圍后有已確權建筑物,則確保最小1米護堤地寬度的情況下避讓建筑物(具體劃定范圍詳見黃江鎮(zhèn)梅塘水河道管理范圍劃定成果圖)。
二、管理要求
(一)在河道管理范圍內禁止以下行為:
1.圍墾和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
2.在行洪河道內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防護林除外)和高稈作物或擅自種植。
3.堆放或傾倒垃圾、渣土、磚石、瓦礫及其他固體廢棄物或阻礙行洪的物體;
4.損毀堤防、護岸、閘壩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設施(防汛備用的器材、物料)、水文監(jiān)測和測量設施、通信照明、界樁和標示牌(公示牌)等設施;
5.任何組織和個人干擾河道管理單位的正常工作。
(二)在堤防工程保護范圍內,不得從事危及堤防工程安全及污染水質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開荒、伐木、開礦、堆放或排放污染物等活動。
(三)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各類跨河、穿河、穿堤、臨河建(構)筑物,從事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須報河道主管機關批準。
(四)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進行下列活動,必須報經(jīng)河道主管機關批準;涉及其他部門的,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有關部門批準:
1.采砂、取土、淘金、棄置砂石或者淤泥;
2.爆破、鉆探、挖筑魚塘;
3.在河道灘地存放物料、修建廠房或者其他建筑設施;
4.在河道灘地開采地下資源及進行考古發(fā)掘。
對違反水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必須依法處理,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將移交司法機關追究相關責任。
三、管理單位和監(jiān)督電話
管理單位:東莞市黃江鎮(zhèn)水務工程建設運營中心
監(jiān)督電話:0769-83621427
特此公告。
東莞市黃江鎮(zhèn)人民政府
2020年6 月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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