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府辦〔2017〕81號
東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東莞市促進
融資租賃發(fā)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府直屬各單位:
《東莞市促進融資租賃發(fā)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業(yè)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東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6月20日
東莞市促進融資租賃發(fā)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我市融資租賃發(fā)展,根據《東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東莞市關于促進加工貿易創(chuàng)新發(fā)展全面提升外經貿水平的實施方案〉的通知》(東府辦〔2016〕63號),、《東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關于進一步加快融資租賃業(yè)發(fā)展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東府辦〔2017〕19號)以及國家和省的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東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促進融資租賃發(fā)展專項資金”是指,由市財政安排用于支持我市融資租賃業(yè)發(fā)展工作的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
第三條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遵循公開透明,、突出重點、引導帶動,、績效導向的原則,確保資金規(guī)范使用,充分發(fā)揮財政資金引導,、帶動、放大作用,。
第二章職責分工
第四條市商務局負責提出專項資金年度預算計劃;制定和公布年度專項資金申報指南;受理項目申報,組織項目審查評估,編制項目資助計劃;檢查監(jiān)督項目實施情況,組織項目驗收和績效評價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審核專項資金年度預算計劃,撥付專項資金;檢查監(jiān)督專項資金使用情況。
第五條專項資金使用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負責本單位項目的具體實施,對申報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實性,、資金使用情況等負責,。
第三章資助對象和條件
第六條專項資金資助對象須是在我市辦理工商稅務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外商投資融資租賃企業(yè)或經商務部、稅務總局確認的內資融資租賃試點企業(yè),。
第七條申報單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專項資金不予扶持:
(一)在申報過程中提供虛假資料的;
(二)違反專項資金管理規(guī)定被取消申請資格的;
(三)根據《關于印發(fā)〈東莞市財政資助(補貼)資金不予資助的具體范圍〉的通知》(東財〔2016〕83號)規(guī)定不應予以資助的其它情形,。
第八條專項資金對“融資租賃”應用項目的資助方式分為新設獎勵,、增資獎勵、辦公用房租金補貼和保險保費資助等方式,。
新設獎勵是指對新設,、遷入我市注冊資本2億元以上(含2億元)的融資租賃企業(yè)給予新設獎勵,獎勵金額為注冊資本的2‰。
增資獎勵是指對已設立的我市融資租賃企業(yè),增資后注冊資本達到2億元以上(含2億元)的給予增資獎勵,獎勵金額為新增資本的2‰,。
扶持對象注冊資本全部到位且新增融資租賃合同金額達到3000萬元以上才可申請上述新設及增資獎勵資助資金,每家企業(yè)累計獲得新設及增資獎勵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辦公用房租金補貼是指對在我市注冊登記并進駐眾創(chuàng)金融街的融資租賃企業(yè)按照每平方米每月10元的標準給予辦公用房租金補貼,每家企業(yè)每年補貼不超過10萬元,累計補貼不超過30萬元。
保險保費資助是指在我市注冊登記的融資租賃企業(yè),按照其實繳融資租賃類險種投保的保險費給予30%的資助,每家企業(yè)每年累計最高資助50萬元,。
第四章項目申報和審批
第九條項目申報,。
市商務局每年公布專項資金申報指南,組織申報專項資金。申報單位按照申報指南的相關規(guī)定進行申請,。
第十條項目評審和批復,。
(一)市商務局負責審核和組織評審申報單位提出的項目資助申請,擬定項目資助計劃。
(二)經審定的資助項目,通過網站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10天,。經公示無異議的申報單位及項目,由市商務局會同市財政局聯合下達專項資金資助計劃;在公示期間對項目或申報單位有異議的,由市商務局與市財政局組織調查,并出具調查結論報告,。
第五章資金撥付和會計處理
第十一條符合條件的單位向市商務局提出申請資助或獎勵,同一項目不得重復申請,市財政不重復給予資助或獎勵。
第十二條市財政局根據已下達的專項資金資助計劃,按預算資金撥付程序撥付資助資金,。
第十三條單位收到項目資助資金后,按照現行企業(yè)會計制度進行賬務處理,。
第六章監(jiān)督檢查和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市商務局對專項資金使用項目的實施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市財政局負責對專項資金使用項目的財務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十五條市商務局根據《東莞市財政支出績效評價試行方案》(東府辦〔2006〕60號)和其他有關規(guī)定,建立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制度,。
市財政局按照相關規(guī)定抽查評價重點項目。
第十六條各單位嚴禁截留,、挪用專項資金,。對弄虛作假騙取專項資金,截留、挪用專項資金,不按規(guī)定使用專項資金等行為,可視情節(jié)輕重采取通報,、撤銷資助項目,、追繳項目資助資金和3年內取消申請資格的處理,并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專項資金監(jiān)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有關單位和個有權舉報,查證屬實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申報單位申請資助有關規(guī)定,。
(一)申報專項資金的單位須對申報材料的準確性和真實性負責,不得弄虛作假,。如果在審核過程中發(fā)現申報單位存在弄虛作假行為,一經查實即列入不良名單并予通報,3年內取消其申請資助的資格;如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二)申報單位需建立申報資料嚴格審核機制,。申報資料需由申報單位就職的現任工作人員報送,申報人員需同時出示身份證及工作證,。
(三)嚴格項目的費用支出管理。每個納入資助范圍的項目,費用支出超過1萬元的,須通過單位銀行賬戶付款。以貨款抵扣,、折讓等方式支付費用的,不予納入資助的范圍,。
第七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市商務局會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并落實相關的操作辦法。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至2018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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