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擁有龐大農村集體資產的東莞,集體資產交易平臺的引進無疑是一次顛覆農村集體資產既有體制和村級治理意識的一次制度創(chuàng)新,,它和東莞村民自治運作形成高層次的匹配,,為村民自治權利的實現(xiàn)提供了制度基因。
眾所周知的事實是,,既往,,農村集體資產出租和出售主要由村干部主持操作,交易機制欠缺基本的公開性和充分的競爭性,,不能不為某些村干部留下灰色的甚至是黑色的操作空間,。去年,我省發(fā)生的烏坎事件生成的一個原因就是,,村委會與某些官員和商人勾結,,暗箱操作土地出讓并私吞土地款,導致村集體資產的大流失,,從而引爆村民抗議,。烏坎事件警示我們,作為村民自治權利的一部分,,村民監(jiān)督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的權利如果被虛置化,,那么,腐敗的發(fā)生便不可避免,,而農村集體資產交易必將成為危及農村穩(wěn)定的病灶甚至是引發(fā)群體事件的火山口,。當下,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由于公開性和競爭性的雙重不足,,村民的監(jiān)督權利只能游移于交易之外,而無法植根于交易內部的監(jiān)督權利,,更可能是紙面的權利。
從我市第一宗農村集體資產交易來看,,公開,、競爭、公平,、資產增值,、村民利益最大化,這些我們所追尋的理想因素一一呈現(xiàn),特別是市場化的競價因素從頭至尾穿透于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的全過程,,充滿競爭的公開交易提供了人人可以圍觀的環(huán)境,,村民的監(jiān)督權利在很大程度上已經(jīng)自動植入了交易的過程。
從我省其他地區(qū)的實踐來看,,集體資產交易平臺與農村自治具有高度的相融性,,為村民自治提供一個匹配程度較高的制度平臺。當然,,我們也不能忽視場外因素進入的可能,。在某些已經(jīng)啟用農村資產交易平臺的地方,由于設定資產的交易主體僅限于村民,,不對外部開放,,競價交易的高度內部化與農村中現(xiàn)存的宗族關系和熟人社會產生了鏈接,設計競價,、虛假競價等問題扭曲了農村資產交易平臺的公平性和競爭性,。因此,東莞在引進集體資產交易平臺的過程中,,不僅要借鑒經(jīng)驗,,更要吸取教訓。
在近日召開的全省村級基層組織建設工作會議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省委書記汪洋強調,必須堅定不移地推進村民自治,,注重完善村級民主自治機制,,真正做到村民的事情村民定,村民的事情村民管,,村民的事情村民監(jiān)督,。
結合東莞實際,盡快在全市范圍推開集體資產交易平臺,,盡快讓這一平臺實現(xiàn)運作,當是東莞堅定不移推進村民自治,、推進農村管理機制改革的一項重要任務,。(評論員 高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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