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有關單位:
根據《關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財建〔2015〕134號),、《關于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6〕958號)以及《關于做好廣東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貼工作的通知》(粵發(fā)改產業(yè)函〔2018〕518號)等政策,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東莞市2016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貼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純電動公交車購置補貼標準
對2016年期間在我市購置使用且符合要求的純電動公交車輛,按中央財政同期補貼標準的100%安排地方補貼,。對通過其他方式等同獲取地方補貼的純電動公交車輛,,不得重復補貼。
二,、其他新能源汽車購置補貼標準
對2016年在我市購置使用且符合要求的其他新能源汽車,,按中央財政同期補貼標準的50%安排地方補貼。我市未明確地方購車補貼標準的車輛,,將不予以安排地方購車補貼,。
東莞市新能源汽車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代章)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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