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2109号)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4年第13号),涉及我市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万和贸易有限公司购物广场销售的“牙百合”
(一)东莞市万和贸易有限公司购物广场于2023年11月8日被抽检(抽样地点为东莞市中堂镇中麻公路)的“牙百合”(购进日期:2023年8月12日),经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出具的《检验报告》(No:DBJ23441900596167617),显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该店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该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牙百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行为。鉴于当事人采购“牙百合”时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免予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牙百合”的行为免予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4】210123S01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店认为不合格批次“牙百合”从供货商拿货后进行销售,销售时间短,附近无污染源,在销售过程中无添加二氧化硫,是上游生产环节添加导致的。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