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2106号)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22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4期),涉及我市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中堂恒福汇农副产品经营店销售的“龙牙大百合”
(一)东莞市中堂恒福汇农副产品经营店于2023年10月10日被抽检(抽样地点为广东省东莞市中堂镇北王路中堂段235号24栋105室)的“龙牙大百合”(购进日期:2023年9月6日),经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23J1625038、23J1625039),显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该店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该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龙牙大百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涉案产品“龙牙大百合”进货来源,得知检验不合格后及时张贴召回公告。此外,我局未收到对涉案产品的相关投诉举报,未发现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人身危害或严重社会影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和《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减轻处罚的情节,我局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龙牙大百合”的行为作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龙牙大百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陆佰元(¥5307.5);二、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龙牙大百合”的行为处人民币伍佰元(¥1000)的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4〕210201S01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店认为不合格批次“龙牙大百合”从供货商拿货后进行销售,销售时间短,附近无污染源,在销售过程中无添加二氧化硫,应是上游生产环节添加导致的。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