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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2147号)
  • 2023-12-28 16:16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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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2147号)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74号),涉及我市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涛峰膳食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辣椒干”

(一)东莞市涛峰膳食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日被抽检(抽样地点为东莞市中堂镇北王路中堂段235号10栋123室)的“辣椒干”(购进日期:2023年7月25日),广东省科学院测试分析研究所(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ZKFC2300913-8a),显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该公司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该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辣椒干”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进货查验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得知涉案产品检验不合格后,及时张贴召回公告。此外,我局未收到对涉案产品的相关投诉举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和《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第四款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辣椒干”的行为处人民币壹仟元(¥1000)的罚款;二、没收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辣椒干”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贰拾伍元(¥125);三、对当事人未按规定进货查验的行为予以警告。(《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3〕211117S01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公司认为上述批次“辣椒干”从供货商拿货后进行销售,销售时间短,附近无污染源,在销售过程中无添加二氧化硫,应是上游生产环节添加导致的。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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