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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2136号)
  • 2023-10-13 14:41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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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2136号)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67、69号),涉及我市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中堂凤清冰鲜档销售的“花甲”和“鱿鱼”

(一)东莞市中堂凤清冰鲜档于2023年7月12日被抽检(抽样地点为东莞市中堂镇吴家涌农贸市场)的“花甲”和“鱿鱼”(购进日期:2023年7月12日),“花甲”样本经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出具的《检验报告》(No:DBJ23441900596151547),显示氟苯尼考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鱿鱼”样本经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出具的《检验报告》(No:DBJ23441900596151546),显示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该店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该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花甲”和“鱿鱼”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进货查验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行为。鉴于当事人初犯,且积极配合调查,当事人得知该批次产品不合格后及时张贴召回公告。此外,我局未收到对涉案产品的相关投诉举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和《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第三项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对当事人未按规定进货查验的行为予以警告;二、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处人民币伍佰元(¥500)的罚款;三、没收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佰柒拾元(¥370)。(《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3〕211012001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店认为不合格批次“花甲”和“鱿鱼”从供货商拿货后进行销售,销售时间短,附近无污染源,在销售过程中无添加氟苯尼考和重金属“镉”,应是上游供货商环节添加导致。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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