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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处罚案件及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企业存在隐患公示(2025年1-2月)
  • 2025-03-10 15:50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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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第1

为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意识,及时整改现场存在的问题,做到发现一处整改一处,提高企业隐患危机意识,现对2025年1-2月份执法检查发现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企业进行的立案处罚及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给予公开公示,其中公示的部分企业已完成隐患的整改,请各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进一步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0251-2,我分局使用执法系统共检查企业25家,共发现隐患31项,发出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8,开展立案处罚案件4宗(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案2宗、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案2宗),行政处罚共14万元。下来,我分局将继续加大执法力度,望各企业引以为戒,及时开展自查。

一、行政处罚情况

(一)企业名称东莞市奕合胶粘剂有限公司

隐患情况:1、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在普通仓库存放了“酚醛树脂类胶粘剂”4桶,每桶15kg共计60kg,“JQ2281PP专用胶”56桶,每桶15kg共计840kg,合计60桶900kg)。

违法行为:1、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在普通仓库存放了“酚醛树脂类胶粘剂”4桶,每桶15kg共计60kg,“JQ2281PP专用胶”56桶,每桶15kg共计840kg,合计60桶900kg)。该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处罚金额:人民币50000元(伍万元整)

(二)企业名称广东辉豪实业贸易有限公司

隐患情况:1、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在普通仓库内存放了120包氢氧化钠物料,每包25KG,共3000KG)。

违法行为:1、未将危险化学 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在普通仓库内存放了120包氢氧化钠物料,每包25KG,共3000KG)。该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处罚金额:人民币50000元(伍万元整)

(三)企业名称:彭某

隐患情况:1、生产经营单位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有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但未发现安全问题并及时督促整改。

违法行为:1、生产经营单位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有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但未发现安全问题并及时督促整改。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金额: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

(四)企业名称罗某全

隐患情况:1、生产经营单位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有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但未发现安全问题并及时督促整改。

违法行为:1、生产经营单位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有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但未发现安全问题并及时督促整改。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金额: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

二、执法检查发现企业存在的生产安全隐患

(一)企业名称:东莞市金田燃料油有限公司

隐患情况:1、原设计用作重油(丙B类),1号罐及15号罐目前用作柴油(丙A类),消防方面没有正式变更手续;

2、《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并不是针对变更(或申请)经营许可品种而编制 ,2024年10月31日的“专家评审”对《安评报告》本身意见较少。市专家组提出了修改意见,详情见《危险化学品企业专家意见表》第三部分附:市专家组对《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审核出的问题;

3、《设计诊断报告》的符合性未经评审。《设计诊断报告》只出具了总图(但此总图未被安评报告引用)。管路图(或流程图)未出具;消防系统未验算;消防相关图纸未出具;电气、电信和仪表等辅助专业未出具相关图纸。没有做水体污染三级应急池方面的验算;

4、拟储存柴油的3500立方米的1#重油罐不具备投用条件。当前已经打开人孔和清扫孔,闲置1年多,罐内有重油未清理。相关附件和仪表未见检验,未见厚度检验和防腐除锈,罐体未见维修,周边管道未见维修。建议投用前油罐、管道、阀门进行维修或检验;

5、拟储存柴油的500立方米的15#重油罐,当前无物料,建议投用前进行检查或检验;

6、拟用的柴油系统与停用系统之间未见盲板隔离(包括废弃蒸汽系统、拆除码头,停用泵系统等等),陪检人员无法说明盲板情况。已经明确永久废弃的管道未拆除(拆除前需倒空置换,具备动火条件);

7、原为重油系统,3500立方米罐已打开,其内重油未清洗,推断管道系统未清洗,管道不具备投用条件;

8、停用设备或设施未加停用牌;

9、防火设备未标位号、管道名称标识不够。防火堤内的流向标识和物料名称标识未标;

10、泵、装车台等作业岗位附近无相关作业规程(全手动开口上装,装车操作为高处作业);

11、几乎所有压力表均无检定标识;

12、作业岗位(指泵、罐区、装车台)附近移动灭火设备(指灭火器等)配置不全或规格不符。不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要求;

13、储罐与管道之间无柔性联接,不满足《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9.1.10要求;

14、3500立方米柴油罐未设快速切断系统(目前均是手阀切断)。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4〕68号)要求大型储罐加快速切断系统(全自动或手动均可);

15、两个柴油罐涉及两个防火堤。无人员进出通道,不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6.5.7条要求(至少两条人员进出通道);

16、管道等系统防静电设施不足,如管道进出罐区界区位置未作防静电防雷跨接和接地。

(二)企业名称:东莞市睿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隐患情况:1、氮气储罐设置在厂房入口通道处,未设置物理隔离防护措施;

  1.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证明参加人为厂长,企业实际主要负责人初次安全培训时间少于32学时。

(三)企业名称:东莞市南腾贸易有限公司

隐患情况:1、气体报警器图要更新,报警处置流程要上墙;

2、临时堆放区不能露天存放,间距需要按标准画线;

3、临时堆放区不能超量存放。

(四)企业名称:东莞市中堂世诚线厂

隐患情况:1、主要负责人未开展培训学习;

2、电线未进行套管保护;

3、电线火线零线错位;

4、使用设计在墙壁上的暗盒作为移动插座使用;

5、货架未进行固定;

6、打线机机器转动部位未安装防护罩;

7、库房灯下堆放货物;

8、车间缺少安全警示标志。

隐患公示的目的是为了督促广大生产经营单位更好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希望各企业进一步完善内部安全管理工作,结合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积极开展隐患自查自纠,并在企业内设置隐患公示栏,将企业自查隐患及政府部门执法检查发现隐患向企业员工进行公示,让职工了解企业内存在的隐患及整改情况,定期举行安全培训,进一步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中堂分局

                                                                                                                                                                                    2025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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