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要求,,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其他負責人對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安全生產工作必須做到“三管三必須”,。
來源:東莞市應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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