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參加黨的有關會議,,閱讀黨的有關文件,,接受黨的教育和培訓,。
(二)在黨的會議上和黨報黨刊上,,參加關于黨的政策問題的討論,。
(三)對黨的工作提出建議和倡議,。
(四)在黨的會議上有根據(jù)地批評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向黨負責地揭發(fā),、檢舉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違法亂紀的事實,,要求處分違法亂紀的黨員,,要求罷免或撤換不稱職的干部。
(五)行使表決權(quán),、選舉權(quán),,有被選舉權(quán)。
(六)在黨組織討論決定對黨員的黨紀處分或作出鑒定時,,本人有權(quán)參加和進行申辯,,其他黨員可以為他作證和辯護。
(七)對黨的決議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zhí)行的前提下,,可以聲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見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
(八)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請求,、申訴和控告,并要求有關組織給以負責的答復,。
黨的任何一級組織直至中央都無權(quán)剝奪黨員的上述權(quán)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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