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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1 11:01 -
来源: 本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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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
东市监罚送告〔2025〕310124001号
东莞市企石鑫福诊所(经营者:陈文平) :
本局于2025年01月10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5〕310109001号),因向你采取现场送达和邮寄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5〕310109001号),内容是:一、没收当事人待使用的超过有效期的甘露醇注射液(国药准字H13023037,产品批号:2207220508,生产日期:2022.07.22,有效期至:2024.07.21,规格为250ml:50g)1瓶和氯化钠注射液(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45198,产品批号:H22082302,生产日期:2022.08.17,有效期至:2024.07,规格:500ml:4.5g)1瓶;二、对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的罚款。详见: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5〕310109001号)。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5〕310109001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可以对公告送达的文书进行陈述和申辩。如对公告送达的文书不服,可以在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 姚锦英、梁照祥 联系电话: 0769-86665550
联系地址: 东莞市企石镇振兴路128号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2月11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