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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216008號)

來源: 本網 發(fā)布時間: 2022-10-12

  東莞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發(fā)布的《關于食品監(jiān)督抽檢信息的通告》(2022年第33號),涉及我鎮(zhèn)9家經營企業(yè)。現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東莞市清溪坤記海鮮店銷售的鱸魚(淡水魚)

  (一)抽檢基本情況:東莞市清溪坤記海鮮店售賣的鱸魚(淡水魚)(購進日期:2022年04月24日)產品,“恩諾沙星”項目不合格。

  (二)對企業(yè)違法違規(guī)行為依法處罰情況:東莞市清溪坤記海鮮店經營獸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鑒于當事人履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guī)定的進貨查驗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決定對該店免于處罰。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yè)整改情況:經過排查,上述“鱸魚(淡水魚)”不合格項目是獸藥殘留超過了最大殘留限量,該店表示采購時無法判斷,在銷售前不知道該產品有問題,其店沒必要對“鱸魚(淡水魚)”使用恩諾沙星等相關獸藥,被抽檢的水樣也未檢出恩諾沙星,認為此次抽檢不合格項目是養(yǎng)殖環(huán)節(jié)或是批發(fā)環(huán)節(jié)超量使用恩諾沙星所致。該店承諾將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要求,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充分履行進貨查驗義務,從嚴挑選所售商品的生產者和供貨商,為顧客提供安全可靠的食品。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我局在初步調查取證后,已將不合格情況通報給供貨商所在轄區(qū)的相關監(jiān)管部門。

  二、東莞市清溪盛發(fā)彬記海鮮店銷售的黃骨魚(淡水魚)

  (一)抽檢基本情況:東莞市清溪盛發(fā)彬記海鮮店售賣的黃骨魚(淡水魚)(購進日期:2022年4月25日)產品,“恩諾沙星”項目不合格。

  (二)對企業(yè)違法違規(guī)行為依法處罰情況:東莞市清溪盛發(fā)彬記海鮮店經營獸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鑒于當事人履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guī)定的進貨查驗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決定對該店免于處罰。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yè)整改情況:經過排查,上述“黃骨魚(淡水魚)”不合格項目是獸藥殘留超過了最大殘留限量,該店表示采購時無法判斷,在銷售前不知道該產品有問題,其店沒必要對“黃骨魚(淡水魚)”使用恩諾沙星等相關獸藥,被抽樣的“黃骨魚(淡水魚)暫養(yǎng)水”中也未檢出恩諾沙星,認為此次抽檢不合格項目是養(yǎng)殖環(huán)節(jié)或是批發(fā)環(huán)節(jié)超量使用恩諾沙星所致。該店承諾將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要求,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充分履行進貨查驗義務,從嚴挑選所售商品的生產者和供貨商,為顧客提供安全可靠的食品。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我局在初步調查取證后,已將不合格情況通報給供貨商所在轄區(qū)的相關監(jiān)管部門。

  三、東莞市清溪春曾蔬菜檔銷售的山東大姜、小黃姜

  (一)抽檢基本情況:東莞市清溪春曾蔬菜檔售賣的山東大姜(購進日期:2022年04月25日)產品,“噻蟲胺”項目不合格;小黃姜(購進日期:2022年04月25日)產品,“鉛”、“吡蟲啉”項目不合格。

  (二)對企業(yè)違法違規(guī)行為依法處罰情況:東莞市清溪春曾蔬菜檔經營農藥殘留、重金屬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及未按規(guī)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的規(guī)定。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且在得知涉案“山東大姜、小黃姜”(購進日期:2022年04月25日)抽樣檢驗不合格后,立即張貼召回公告,對不合格食用農產品進行召回,并提供了《排查整改報告》。此外,我局未收到對涉案“山東大姜、小黃姜”的相關投訴舉報,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六條和《東莞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guī)則》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對當事人的上述違法行為作減輕處罰。我局對當事人進行如下處罰:

  1.對當事人未按規(guī)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違法行為給予警告;

  2.沒收當事人違法所得人民幣壹佰壹拾貳元(¥112);

  3.對當事人經營農藥殘留、重金屬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的違法行為處罰款人民幣壹仟元(¥1000)。

  以上罰沒款合計人民幣壹仟壹佰壹拾貳元(¥1112)。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yè)整改情況:經過排查,該檔認為由于上述產品不合格項目是農藥殘留、重金屬含量超過了最大殘留限量,肉眼無法判斷,其檔不知采購的上述產品有問題。其檔也沒有在上述山東大姜、小黃姜中使用農藥,作為零售商沒有必要使用,更不可能導致其重金屬含量超標,本檔認為此次抽檢不合格項目應該是山東大姜、小黃姜的種植戶在種植過程中造成的。該檔承諾今后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要求,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充分履行進貨查驗義務,從嚴挑選所售商品的生產者和供貨商,為顧客提供安全可靠的食品。

  四、東莞市清溪漢良水產品店銷售的泥鰍(淡水)

  (一)抽檢基本情況:東莞市清溪漢良水產品店售賣的泥鰍(淡水)(購進日期:2022年04月24日)產品,“恩諾沙星”項目不合格。

  (二)對企業(yè)違法違規(guī)行為依法處罰情況:東莞市清溪漢良水產品店經營獸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鑒于當事人履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guī)定的進貨查驗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決定對該店免于處罰。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yè)整改情況:經過排查,上述“泥鰍(淡水)”不合格項目是獸藥殘留超過了最大殘留限量,該店表示采購時無法判斷,在銷售前不知道該產品有問題,其店沒必要對“泥鰍(淡水)”使用恩諾沙星等相關獸藥,被抽樣的“泥鰍暫養(yǎng)水(淡水)”中也未檢出恩諾沙星,認為此次抽檢不合格項目是養(yǎng)殖環(huán)節(jié)或是批發(fā)環(huán)節(jié)超量使用恩諾沙星所致。該店承諾將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要求,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充分履行進貨查驗義務,從嚴挑選所售商品的生產者和供貨商,為顧客提供安全可靠的食品。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我局在初步調查取證后,已將不合格情況通報給供貨商所在轄區(qū)的相關監(jiān)管部門。

  五、東莞市清溪宏記海鮮檔銷售的鱸魚(淡水)

  (一)抽檢基本情況:東莞市清溪宏記海鮮檔售賣的鱸魚(淡水)(購進日期:2022年04月25日)產品,“磺胺類”項目不合格。

  (二)對企業(yè)違法違規(guī)行為依法處罰情況:東莞市清溪宏記海鮮檔經營獸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鑒于當事人履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guī)定的進貨查驗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決定對該檔免于處罰。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yè)整改情況:經過排查,上述“鱸魚(淡水)”不合格項目是獸藥殘留超過了最大殘留限量,該檔表示采購時無法判斷,在銷售前不知道該產品有問題,其檔沒必要對“鱸魚(淡水)”使用磺胺類相關獸藥,被抽樣的“鱸魚(暫養(yǎng)水)淡水”中也未檢出磺胺類相關獸藥,認為此次抽檢不合格項目是養(yǎng)殖環(huán)節(jié)或是批發(fā)環(huán)節(jié)超量使用磺胺類所致。該檔承諾將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要求,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充分履行進貨查驗義務,從嚴挑選所售商品的生產者和供貨商,為顧客提供安全可靠的食品。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我局在初步調查取證后,已將不合格情況通報給供貨商所在轄區(qū)的相關監(jiān)管部門。

  六、東莞市清溪潮誠海鮮經營部銷售的鱸魚(淡水)

  (一)抽檢基本情況:東莞市清溪潮誠海鮮經營部售賣的鱸魚(淡水)(購進日期:2022年04月25日)產品,“恩諾沙星”項目不合格。

  (二)對企業(yè)違法違規(guī)行為依法處罰情況:東莞市清溪潮誠海鮮經營部經營獸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鑒于當事人履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guī)定的進貨查驗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決定對該經營部免于處罰。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yè)整改情況:經過排查,上述“鱸魚(淡水)”不合格項目是獸藥殘留超過了最大殘留限量,該經營部表示采購時無法判斷,在銷售前不知道該產品有問題,其經營部沒必要對“鱸魚(淡水)”使用恩諾沙星相關獸藥,被抽樣的“鱸魚(淡水)暫養(yǎng)水”中也未檢出恩諾沙星相關獸藥,認為此次抽檢不合格項目是養(yǎng)殖環(huán)節(jié)或是批發(fā)環(huán)節(jié)超量使用恩諾沙星所致。該經營部承諾將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要求,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充分履行進貨查驗義務,從嚴挑選所售商品的生產者和供貨商,為顧客提供安全可靠的食品。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我局在初步調查取證后,已將不合格情況通報給供貨商所在轄區(qū)的相關監(jiān)管部門。

  七、東莞市清溪春福魚檔銷售的泥鰍(淡水)

  (一)抽檢基本情況:東莞市清溪春福魚檔售銷售的泥鰍(淡水)(購進日期:2022年04月22日)產品,“恩諾沙星”項目不合格。

  (二)對企業(yè)違法違規(guī)行為依法處罰情況:東莞市清溪春福魚檔經營獸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及未按規(guī)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的規(guī)定。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且在得知涉案“泥鰍(淡水)”(購進日期:2022年04月22日)抽樣檢驗不合格后,立即張貼召回公告,對不合格食用農產品進行召回,并提供了《排查整改報告》。此外,我局未收到對涉案“泥鰍(淡水)”的相關投訴舉報,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六條和《東莞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guī)則》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對當事人的上述違法行為作減輕處罰。我局對當事人進行如下處罰:

  1.對當事人未按規(guī)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違法行為給予警告;

  2.沒收當事人違法所得人民幣壹佰貳拾元(¥120);

  3.對當事人經營獸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的違法行為處人民幣壹仟元(¥1000)的罰款。

  以上罰沒款合計人民幣壹仟壹佰貳拾元(¥1120)。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yè)整改情況:經過排查,該檔認為由于上述產品不合格項目是恩諾沙星殘留超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guī)定的最大殘留限量,肉眼無法判斷,在采購時不知道該產品有問題。我們也沒有對它使用恩諾沙星等相關獸藥,被抽樣的泥鰍暫養(yǎng)水(淡水)中也未檢出恩諾沙星,本檔認為此次抽檢不合格項目是養(yǎng)殖環(huán)節(jié)或是批發(fā)環(huán)節(jié)超量使用恩諾沙星所致。該檔承諾今后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要求,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充分履行進貨查驗義務,從嚴挑選所售商品的生產者和供貨商,為顧客提供安全可靠的食品。

  八、東莞市清溪時柳蔬菜檔銷售的豇豆

  (一)抽檢基本情況:東莞市清溪時柳蔬菜檔售賣的豇豆(購進日期:2022年04月27日)產品,“滅蠅胺”項目不合格。

  (二)對企業(yè)違法違規(guī)行為依法處罰情況:東莞市清溪時柳蔬菜檔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鑒于當事人履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guī)定的進貨查驗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決定對該檔免于處罰。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yè)整改情況:經過排查,上述“豇豆”不合格項目是農藥殘留含量超過了最大殘留限量,該檔表示采購時無法判斷,在銷售前不知道該產品有問題,其檔沒必要對“豇豆”使用農藥,認為此次抽檢不合格項目應該是豇豆的種植戶在種植過程中超量使用農藥造成的。該店承諾將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要求,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充分履行進貨查驗義務,從嚴挑選所售商品的生產者和供貨商,為顧客提供安全可靠的食品。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我局在初步調查取證后,已將不合格情況通報給供貨商所在轄區(qū)的相關監(jiān)管部門。

  九、東莞市清溪燦鵬糧油店銷售的御源玉米粉

  (一)抽檢基本情況:東莞市清溪燦鵬糧油店售賣的御源玉米粉(購進日期:2022年04月08日)產品,“玉米赤霉烯酮”項目不合格。

  (二)對企業(yè)違法違規(guī)行為依法處罰情況:東莞市清溪燦鵬糧油店經營生物毒素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鑒于當事人履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guī)定的進貨查驗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決定對該店免于處罰。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yè)整改情況:經過排查,上述“御源玉米粉”不合格項目是生物毒素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該店表示采購時無法判斷,在銷售前不知道該產品有問題,其店采購上述涉案“御源玉米粉”后,有妥善保存在干燥陰涼地方,也沒有在上述“御源玉米粉”中添加玉米赤霉烯酮,本店認為此次抽檢不合格項目應該是“御源玉米粉”的生產過程中造成的。該店承諾將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要求,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充分履行進貨查驗義務,從嚴挑選所售商品的生產者和供貨商,為顧客提供安全可靠的食品。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我局在初步調查取證后,已將不合格情況通報給供貨商所在轄區(qū)的相關監(jiān)管部門。


  東莞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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