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發(fā)布的《關于食品監(jiān)督抽檢信息的通告》(2018年第31號),涉及我市1家經(jīng)營單位。現(xiàn)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東莞市町強機電有限公司食堂經(jīng)營的河粉
(一)抽檢基本情況。東莞市町強機電有限公司食堂采購的食品原料“河粉”(規(guī)格:散裝,購進日期:2018年6月26日),“脫氫乙酸及其鈉鹽(又名脫氫醋酸及其鈉鹽)(以脫氫乙酸計)”項目不合格。
(二)調查處理情況。東莞市町強機電有限公司食堂涉嫌采購并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該行為涉嫌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我局予以立案調查。通過溯源調查,確認被抽檢樣品實際為“濕粉條”,該產(chǎn)品由東莞市健溢食品廠按照《廣東省食品安全企業(yè)標準 濕淀粉制品(濕粉條)》(Q/JYSP0001 S-2015)進行生產(chǎn),其“脫氫乙酸及其鈉鹽(又名脫氫醋酸及其鈉鹽)(以脫氫乙酸計)”項目檢驗結果為0.612g/kg,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關于“淀粉制品”中“脫氫乙酸及其鈉鹽(又名脫氫醋酸及其鈉鹽)(以脫氫乙酸計)”最大使用量為1.0g/kg的要求。該食堂負責配合抽樣工作的人員在不清楚且未求證產(chǎn)品實際名稱的情況下,僅憑主觀判斷認為被抽檢樣品為“河粉”,并在抽樣單上簽名確認。另查,該食堂采購并使用食品原料“濕粉條”制作的成品的名稱為“炒粉”、“湯粉”,主客觀上未誤導消費者認為相關成品是使用“河粉”制作的。經(jīng)綜合調查,因該食堂采購并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的違法事實不存在,根據(jù)《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和《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guī)定》第三十八條(三)項的規(guī)定,我局予以撤銷立案。
(三)原因排查。該食堂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檢驗報告后,對食品原料的采購、使用以及配合抽樣情況進行了梳理,認真分析,查找原因。該食堂認為該批次食品確實是以“濕粉條”的名義購進并使用(有購進憑證、產(chǎn)品出廠檢驗報告等資料為證),造成抽檢不合格的原因是配合抽樣工作的人員在不清楚且未求證產(chǎn)品實際名稱的情況下,僅憑主觀判斷認為被抽檢樣品為“河粉”,并在抽樣單上簽名確認。事后,該食堂已對相關人員進行了批評教育,并保證今后依法配合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組織實施的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協(xié)助抽樣工作人員如實填寫抽樣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