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方便群眾辦事,,加強清溪鎮(zhèn)公共法律服務實體平臺規(guī)范化管理,,根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廣東省司法廳關于推進公共法律服務平臺建設的實施意見》《12348廣東法網(wǎng)省級實體平臺(廣東省公共法律服務中心)服務資源組織管理辦法》,結合公共法律服務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服務實體平臺是清溪司法分局整合各類法律服務資源,集成各類法律服務項目,,直接面向群眾提供普惠性,、公益性、可選擇的公共法律服務的場所,。
第三條服務人員應當堅持依法,、公開、公正,、便民、廉潔,、透明,、高效的服務原則。
服務人員在服務實體平臺提供服務時,,應當端正服務態(tài)度,,遵守工作紀律,遵循服務實體平臺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
第四條【值班坐班制】服務人員應當按照公布的排班情況到崗值班,,不得遲到早退,不得擅自離開崗位,。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到崗的,,應當提前兩個工作日向司法分局辦公室提出。
服務實體平臺實行坐班制度,,服務時間為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節(jié)假日除外,。
第五條【崗位責任制】服務人員應當根據(jù)各自的崗位職責和權限開展服務,,并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以及工作標準,保證服務質量,,承擔相應責任,。
第六條【首問首辦制】服務對象到服務實體平臺尋求公共法律服務時,,首位接洽的服務人員為首問首辦責任人。首問首辦責任人應當遵守以下規(guī)定:
?。ㄒ唬儆诒救斯ぷ髀殭喾秶夷苻k理和答復的,,應當進行辦理和答復;
?。ǘ儆诜諏嶓w平臺其他責任人職權范圍的,,應引導其到相應崗位進行辦理;
?。ㄈΣ粚儆诜諏嶓w平臺職責或服務范圍的,,應向其說明原因、耐心解釋,,并提供必要的指引,。
第七條【回避制度】服務對象到服務實體平臺尋求公共法律服務時,服務人員與該服務事項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辦理的,,應當自行回避,服務對象也有權向服務實體平臺申請其回避,。
第八條【服務承諾】 服務人員在服務實體平臺提供服務時應當做到:
?。ㄒ唬崆榉铡⑴e止文明,,不推諉,,不扯皮,不刁難,;
?。ǘ﹣黼姳亟樱瑏碓L必答,,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著落;
?。ㄈ┮婪ㄌ峁┮?guī)范有序的服務,,切實維護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
?。ㄋ模┎辉綑噢k理,,不胡亂作為,不以權謀私,。
第九條【一次性告知】服務對象到服務實體平臺尋求公共法律服務時,,服務人員應熱情接待,做好來訪登記。對于服務對象提出辦事咨詢或辦事申請的,應一次性告知其申請事項的辦理程序,、受理辦結時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和需補辦的手續(xù)等,。
第十條【限時辦結】服務對象到服務實體平臺尋求公共法律服務時,服務事項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且材料齊全的,,服務人員應當當場辦理,;不能當場辦理的,應在規(guī)定時限內(nèi)辦理并反饋,;因故確實不能辦理的,,應說明原因,并做好解釋指引,。
第十一條【臺賬登記管理】 服務對象到服務中心進行咨詢,、預約、辦事申請或投訴時,,服務人員應當進行分類登記,,記載內(nèi)容應包含服務對象的身份信息、聯(lián)系方式,、事由,、處理意見等。
臺賬記載信息,、內(nèi)容應確保真實,、準確、及時,、完整,,不得偽造、變造,。臺賬登記情況計入服務人員考核評價內(nèi)容。
第十二條【保密制度】服務人員負有保密義務,,不得泄露因工作掌握的內(nèi)部信息和個人信息,;不得非因工作必要對上述信息進行采集、存儲,、復制,、傳播、使用和買賣等,;如發(fā)生,、發(fā)現(xiàn)泄密事件,服務人員應當迅速報告服務實體平臺管理人員,,及時采取補救措施,,避免造成不良后果。
第十三條【責任追究制】服務人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清溪司法分局按照管理權限,,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予以警告、暫?;蛉∠召Y格:
?。ㄒ唬τ诜戏ǘl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二)未按法定程序和時限辦理服務事項的;
?。ㄈ┻`反服務實體平臺規(guī)章制度的,;
(四)因其他過錯,,造成嚴重影響或后果的,。
第十四條【應急處置制度】服務人員在服務實體平臺如遇突發(fā)事件,應當立即報告服務實體平臺現(xiàn)場管理人員,,同時根據(jù)職權和程序及時,、有效地進行先期處置,控制事態(tài)的蔓延,,并在突發(fā)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做好事件記錄說明。
第十五條本制度由清溪司法分局負責解釋,,從2018年4月8日起開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