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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5 14:37 -
來源: 本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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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發(fā)布《關于食品監(jiān)督抽檢信息的通告》(2021年49號),涉及我市8家食品經營單位。現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東莞市橋頭彥輝蔬菜店經營的“珠豆(豇豆)”
(一)抽檢基本情況。東莞市橋頭彥輝蔬菜店經營的“珠豆(豇豆)”(購進日期:2021-07-07),滅蠅胺項目不合格。
(二)對企業(yè)違法違規(guī)行為依法處罰情況。東莞市橋頭彥輝蔬菜店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食品合格證明文件、銷售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根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予以行政處罰。鑒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未造成嚴重后果,積極配合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根據《廣東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guī)則》第十七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依法減輕處罰,我局決定對其給予以下行政處罰:1、警告;2、罰款500元;3、沒收違法所得54元。(《行政處罰決定書》:東市監(jiān)處罰〔2021〕1310200561號)。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yè)整改情況。該蔬菜店收到不合格食品檢驗報告后,立即對已銷售的該批不合格產品進行召回,并進行認真分析,查找原因。該蔬菜店認為該批次產品在進貨、銷售時未違法添加任何物質,存儲符合產品存儲要求,因此其滅蠅胺項目不合格應該是種殖環(huán)節(jié)造成的,而不是該蔬菜店導致的。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該蔬菜店未能提供索證索票,未能查證產品來源。
二、東莞市橋頭陳平蔬菜檔經營的“豆角”“黃豆芽”
(一)東莞市橋頭陳平蔬菜檔經營的“豆角”(購進日期:2021-07-06),克百威、水胺硫磷、滅蠅胺項目不合格。
(二)東莞市橋頭陳平蔬菜檔經營的“黃豆芽”(購進日期:2021-07-07),4-氯苯氧乙酸鈉、鉛項目不合格。
(三)對企業(yè)違法違規(guī)行為依法處罰情況。東莞市橋頭陳平蔬菜檔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食品合格證明文件、銷售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經營、農藥殘留和重金屬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一)項的規(guī)定,根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一、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予以行政處罰。鑒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未造成嚴重后果,積極配合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依據《廣東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guī)則》第十七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依法減輕處罰,我局決定對其給予以下行政處罰:1、警告;2、罰款1000元;3、沒收違法所得57元。(《行政處罰決定書》:東市監(jiān)處罰〔2021〕1310190554號)。
(四)原因排查及企業(yè)整改情況。該蔬菜檔收到不合格食品檢驗報告后,立即對已銷售的該批不合格產品進行召回,并進行認真分析,查找原因。該蔬菜檔認為該批次產品在進貨、銷售時未違法添加農藥、受重金屬污染的水,存儲符合產品存儲要求,因此其克百威、水胺硫磷、滅蠅胺、4-氯苯氧乙酸鈉、鉛項目不合格應該是種殖環(huán)節(jié)造成的,而不是該蔬菜檔導致的。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該蔬菜檔未能提供索證索票,未能查證產品來源。
三、東莞市橋頭卡彬副食店經營的“雞蛋”
(一)東莞市橋頭卡彬副食店經營的“雞蛋”(購進日期:2021-07-07),恩諾沙星、甲硝唑項目不合格。
(二)對企業(yè)違法違規(guī)行為依法處罰情況。東莞市橋頭卡彬副食店銷售使用了國家禁用獸藥、獸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二)項的規(guī)定,根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一、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予以行政處罰。鑒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未造成嚴重后果,積極配合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依據《廣東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guī)則》第十七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依法減輕處罰,我局決定對其給予以下行政處罰:1、警告;2、罰款500元;3、沒收違法所得1260元。(《行政處罰決定書》:東市監(jiān)處罰〔2021〕1310200556號)。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yè)整改情況。該副食店收到不合格食品檢驗報告后,立即對已銷售的該批不合格產品進行召回,并進行認真分析,查找原因。該副食店認為該批次產品在進貨、銷售時未違法添加獸藥,存儲符合產品存儲要求,因此其恩諾沙星、甲硝唑項目不合格應該是養(yǎng)殖環(huán)節(jié)造成的,而不是該副食店導致的。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我局接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后,已將不合格情況通報供貨商所在轄區(qū)監(jiān)管部門。
四、東莞市橋頭莊記蔬菜檔經營的“黃豆芽”
(一)東莞市橋頭莊記蔬菜檔經營的“黃豆芽”(購進日期:2021-07-09),鉛項目不合格。
(二)對企業(yè)違法違規(guī)行為依法處罰情況。東莞市橋頭莊記蔬菜檔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食品合格證明文件、銷售重金屬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根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予以行政處罰。鑒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未造成嚴重后果,積極配合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依據《廣東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guī)則》第十七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依法減輕處罰,我局決定對其給予以下行政處罰:1、警告;2、罰款500元;3、沒收違法所得17元。(《行政處罰決定書》:東市監(jiān)處罰〔2021〕1310190560號)。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yè)整改情況。該蔬菜檔收到不合格食品檢驗報告后,立即對已銷售的該批不合格產品進行召回,并進行認真分析,查找原因。該蔬菜檔認為該批次產品在進貨、銷售時未違法添加任何物質,存儲符合產品存儲要求,因此其鉛項目不合格應該是種殖環(huán)節(jié)造成的,而不是該蔬菜檔導致的。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我局接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后,已對供貨商進行了核查處置。
五、東莞市橋頭剛強蔬菜檔經營的“黃豆芽”“綠豆芽”
(一)東莞市橋頭剛強蔬菜檔經營的“黃豆芽”(購進日期:2021-07-09),鉛項目不合格。
(二)東莞市橋頭剛強蔬菜檔經營的“綠豆芽”(購進日期:2021-07-09),鉛項目不合格。
(三)對企業(yè)違法違規(guī)行為依法處罰情況。東莞市橋頭剛強蔬菜檔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食品合格證明文件、銷售重金屬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根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予以行政處罰。鑒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未造成嚴重后果,積極配合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依據《廣東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guī)則》第十七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依法減輕處罰,我局決定對其給予以下行政處罰:1、警告;2、罰款1000元;3、沒收違法所得40元。(《行政處罰決定書》:東市監(jiān)處罰〔2021〕1310190559號)。
(四)原因排查及企業(yè)整改情況。該蔬菜檔收到不合格食品檢驗報告后,立即對已銷售的該批不合格產品進行召回,并進行認真分析,查找原因。該蔬菜檔認為該批次產品在進貨、銷售時未違法添加任何物質,存儲符合產品存儲要求,因此其鉛項目不合格應該是種殖環(huán)節(jié)造成的,而不是該蔬菜檔導致的。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我局接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后,已對供貨商進行了核查處置。
六、東莞市橋頭傳峰蔬菜店經營的“長豆角”
(一)東莞市橋頭傳峰蔬菜店經營的“長豆角”(購進日期:2021-07-08),水胺硫磷項目不合格。
(二)對企業(yè)違法違規(guī)行為依法處罰情況。東莞市橋頭傳峰蔬菜店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食品合格證明文件、銷售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根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予以行政處罰。鑒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未造成嚴重后果,積極配合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依據《廣東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guī)則》第十七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依法減輕處罰,我局決定對其給予以下行政處罰:1、警告;2、罰款500元;3、沒收違法所得75元。(《行政處罰決定書》:東市監(jiān)處罰〔2021〕1310190557號)。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yè)整改情況。該蔬菜店收到不合格食品檢驗報告后,立即對已銷售的該批不合格產品進行召回,并進行認真分析,查找原因。該蔬菜店認為該批次產品在進貨、銷售時未違法添加任何物質,存儲符合產品存儲要求,因此其水胺硫磷項目不合格應該是種殖環(huán)節(jié)造成的,而不是該蔬菜店導致的。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該蔬菜店未能提供索證索票,未能查證產品來源。
七、東莞市橋頭奕宏水產品店經營的“海水鯽”
(一)東莞市橋頭奕宏水產品店經營的“海水鯽”(購進日期:2021-07-08),恩諾沙星項目不合格。
(二)對企業(yè)違法違規(guī)行為依法處罰情況。東莞市橋頭奕宏水產品店進貨時未查驗供貨者許可證和食品合格證明文件、銷售獸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根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予以行政處罰。鑒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未造成嚴重后果,積極配合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依據《廣東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guī)則》第十七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依法減輕處罰,我局決定對其給予以下行政處罰:1、警告;2、罰款1000元;3、沒收違法所得193.5元。(《行政處罰決定書》:東市監(jiān)處罰〔2021〕1310190558號)。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yè)整改情況。該店收到不合格食品檢驗報告后,立即對已銷售的該批不合格產品進行召回,并進行認真分析,查找原因。該店認為該批次產品在進貨、銷售時未違法添加任何物質,存儲符合產品存儲要求,因此其恩諾沙星項目不合格應該是養(yǎng)殖環(huán)節(jié)造成的,而不是該店導致的。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該店未能提供索證索票,未能查證產品來源。
八、東莞市橋頭建武魚店經營的“福壽魚(淡水)”
(一)東莞市橋頭建武魚店經營的“福壽魚(淡水)”(購進日期:2021-07-12),恩諾沙星項目不合格。
(二)對企業(yè)違法違規(guī)行為依法處罰情況。東莞市橋頭建武魚店進貨時未查驗供貨者許可證和食品合格證明文件、銷售獸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根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予以行政處罰。鑒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未造成嚴重后果,積極配合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依據《廣東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guī)則》第十七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依法減輕處罰,我局決定對其給予以下行政處罰:1、警告;2、罰款500元;3、沒收違法所得384.75元。(《行政處罰決定書》:東市監(jiān)處罰〔2021〕1310200562號)。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yè)整改情況。該魚店收到不合格食品檢驗報告后,立即對已銷售的該批不合格產品進行召回,并進行認真分析,查找原因。該魚店認為該批次產品在進貨、銷售時未違法添加任何物質,存儲符合產品存儲要求,因此其恩諾沙星項目不合格應該是養(yǎng)殖環(huán)節(jié)造成的,而不是該魚店導致的。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我局接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后,已將不合格情況通報供貨商所在轄區(qū)監(jiān)管部門。
東莞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