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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5 09:34 -
来源: 本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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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35号),涉及企石镇2家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企石启记鱼档经营的大口黑鲈(淡水鱼)
东莞市企石启记鱼档经营的“大口黑鲈(淡水鱼)”(购进日期2023-04-17),磺胺类(总量)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档进行了立案调查,该档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但鉴于当事人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态度良好,暂未发现造成严重食品安全情形,且食品负责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不予行政处罚(东市监不罚〔2023〕310808001号)。
该档自查分析原因:该批次的大口黑鲈(淡水鱼)在进货和销售过程中,未添加任何物质,应该是养殖过程中添加导致的。
我局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将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地监管部门。
二、东莞市企石双全调味料店经营的辣王粉(粗)
东莞市企石双全调味料店经营的“辣王粉(粗)”(购进日期2023-04-19),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但鉴于当事人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态度良好,暂未发现造成严重食品安全情形,且食品负责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不予行政处罚(东市监不罚〔2023〕310801002号)。
该店自查分析原因:该批次的“辣王粉(粗)”在进货和销售过程中,未添加任何物质,应该是生产过程中添加导致的。
我局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将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地监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