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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13 09:19 -
来源: 本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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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年3102号)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19号),涉及企石镇3家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企石众发副食店经营的南瓜饼
东莞市企石众发副食店经营的“南瓜饼”(生产日期:2022-07-11,净含量:230克/盒、生产者名称:福建惠友食品有限公司),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但鉴于当事人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态度良好,暂未发现造成严重食品安全情形,且食品负责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不予行政处罚(东市监不罚〔2022〕311031001号)。
该店自查分析原因:上述批次的南瓜饼在进货和销售过程中,包装完好并按要求保存,导致酸价(以脂肪计)项目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应该是生产过程所导致。
我局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将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地监管部门。
二、东莞市企石才记水产品档经营的鲩鱼(草鱼)
东莞市企石才记水产品档经营的“鲩鱼”(购进日期:2022-08-29),孔雀石绿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档进行了立案调查,该档经营添加禁用兽药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但鉴于当事人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态度良好,暂未发现造成严重食品安全情形,且食品负责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不予行政处罚(东市监不罚〔2022〕311031001号)。
该店自查分析原因:上述批次的“鲩鱼”在进货和销售过程中,未添加任何化学用品,导致该食品不合格原因:养殖进程添加国家禁用兽药。
我局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将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地监管部门。
三、东莞市企石清有粮油店经营的黄金豆
东莞市企石清有粮油店经营的“黄金豆”(生产日期:2022-03-11、制造商:临沂小豆娃食品有限公司),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能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可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所得120元;2、罚款2600元,罚没款合计272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市监处罚〔2022〕311123001号)
该店自查分析原因:上述批次的黄金豆在进货和销售过程中,包装完好并按要求保存,导致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应该是生产过程所导致。
我局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将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地监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