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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4 09:24 -
来源: 本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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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2年第25号),涉及企石镇3家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企石信源水产品档经营的三点蟹
东莞市企石信源水产品档经营的“三点蟹”(购进日期:2022年03月29日),镉(以Cd计)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档进行了立案调查。该档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能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可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所得1365元;3、处罚款2600元,罚没合计3965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2〕310422001号)
该档自查分析原因:该批次的三点蟹在进货和销售过程中,我未添加任何污染物,所以该不合格批次的三点蟹并不是我添加污染物,导致污染物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应该是养殖过程中海水污染导致。
我局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将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地监管部门。
二、东莞市企石来者乐菜档经营的豇豆
东莞市企石来者乐菜档经营的豇豆(购进日期:2022年03月30日),三唑磷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档进行了立案调查。该档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能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可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所得98元;3、处罚款2600元,罚没合计2698元。(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市监处罚〔2022〕310422001号)
该档自查分析上述批次食品不合格原因,该批次的豇豆在进货和销售过程中,非该档种植,所以导致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应该是种植户种植过程中添加导致。
我局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将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地监管部门。
三、东莞市企石爱群蔬菜档经营的豇豆(长豆角)
东莞市企石爱群蔬菜档经营的豇豆(长豆角)(购进日期:2022年03月30日),灭蝇胺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档进行了立案调查,该档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态度良好,暂未发现造成严重食品安全情形,且食品负责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市监不罚〔2022〕310615002号)。
该档自查分析原因:该批次的豇豆(长豆角)在进货和销售过程中,该档未添加任何污染物,所以导致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应该是种殖过程中添加农药过量导致。
我局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将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地监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