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提示:您已进入导航区1,本区域含有7个链接,按下Tab键浏览信息
-
2022-04-29 08:32 -
来源: 本网 -
【字体: 大 中 小】 打印 -
分享到:
提示:您已离开导航区1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2年3106号)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2年第17号),涉及企石镇2家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企石培坤鱼档经营的泥鳅
东莞市企石培坤鱼档经营的“泥鳅”(购进日期:2022年01月18日,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档进行了立案调查。该档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情况下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及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能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可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所得150元;3、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处5000元的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2〕310422001号)
该档自查分析上述批次食品在进货和销售过程中,未添加任何兽药物质,导致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原因,应该是养殖过程中或运输中使用兽药过量所导致。
我局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将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地监管部门。
二、东莞市企石四海粮油店经营的鸡蛋
东莞市企石四海粮油店经营的“鸡蛋”(购进日期:2022年01月16日,氟虫腈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该店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态度良好,暂未发现造成严重食品安全情形,且食品负责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2〕310411002号)。
该店自查分析上述批次食品不合格原因,购进时已保存供货商送货单据做好记录存档,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存放食品,未添加任何物质,导致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原因,应该是养殖过程中使用兽药过量所导致。
我局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将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地监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