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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3 15:38 -
来源: 本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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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0年3127号)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0年第54号),涉及企石镇2家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企石源丰海鲜档销售的海水花蟹和海水三点蟹
东莞市企石源丰海鲜档销售的海水花蟹(购进日期:2020年6月30日,散装)和海水三点蟹(购进日期:2020年6月30日,散装),镉(以Cd计)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海鲜档进行了立案调查,该海鲜档经营重金属污染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态度良好,暂未发现造成严重食品安全情形,且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并能如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不予行政处罚:东市监不罚〔2020〕311010001号。
该海鲜档自查分析上述批次食品在进货和销售过程中,未添加任何镉物质,所以上述不合格批次的海水花蟹和海水三点蟹应该是养殖过程中海水污染所导致。
我局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将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地监管部门。
二、东莞市嘉荣超市有限公司企石振华店销售的芥蓝(芥兰)
东莞市嘉荣超市有限公司企石振华店销售的芥蓝(芥兰,散装,购进日期:2020年7月21日),氟虫腈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该店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涉案货值较少,违法行为轻微并且及时纠正,亦未发现造成危害后果,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并能如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不予行政处罚:东市监不罚〔2020〕311010002号。
该店自查分析上述批次食品在进货和销售过程中,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存放食品,未添加任何农药物质,上述批次食品农药残留应该是种植过程中添加农药过量所导致。
我局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将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地监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