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東莞市非戶籍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實施辦法》的通知
東府〔2023〕26號
各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府直屬各單位:
現(xiàn)將《東莞市非戶籍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實施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東莞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0日
東莞市非戶籍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二十大精神,,深入推進“兩為主、兩納入,、以居住證為主要依據”的非戶籍適齡兒童,、少年義務教育入學政策,進一步加強東莞市非戶籍適齡兒童,、少年在本市接受義務教育管理,,推進教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廣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以及上級政策文件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父或母(或其他法定監(jiān)護人,,以下統(tǒng)稱“父或母”)在本市工作或居住,,需隨父或母在本市接受義務教育的東莞市非戶籍適齡兒童、少年,。
第三條 各鎮(zhèn)街(園區(qū))應落實流入地政府責任,,加強領導和統(tǒng)籌,把非戶籍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工作納入當?shù)亟洕鐣l(fā)展規(guī)劃,,作為民生實事抓緊抓好;保障教育用地供給,,加大建設資金投入,,加快推進教育擴容提質千日攻堅行動,增加公辦學位供給,,優(yōu)化轄區(qū)義務教育結構調整,。各有關職能部門要明確職責分工、加強溝通,、密切配合,、齊抓共管,建立并完善工作制度,,依法保障非戶籍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
教育部門應當將非戶籍適齡兒童、少年義務教育工作納入普及九年義務教育工作范圍,,結合每年學位供給情況合理調整非戶籍適齡兒童,、少年學位供給數(shù)量,指導和督促中小學校做好接收非戶籍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和教育教學工作,,保障非戶籍適齡兒童、少年義務教育權利,;負責積分入學學生學籍信息等項目審核,,以及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發(fā)展和改革部門應將非戶籍適齡兒童,、少年義務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根據國家、省有關規(guī)定制定教育收費標準,。
財政部門應按現(xiàn)行經費供給方式及辦法,,保障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和向民辦學校購買服務(含購買學位和學位補貼)的教育經費供給。
公安部門負責申請入學的學生及其父或母戶籍情況審核,,負責非戶籍適齡兒童,、少年父或母居住證的辦理和審核,以及積分入學積分方居住證辦理所在鎮(zhèn)街(園區(qū))和“在本市辦理居住證年限”等項目的審核和評分,;協(xié)助定期提供本市實有人口中6至18周歲學齡人口數(shù)據,,協(xié)助清理無證辦學,維護學校治安秩序,。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醫(yī)療保障部門按職能負責積分入學積分方社會保險費繳納所在鎮(zhèn)街(園區(qū))以及“在本市繳納社保年限”項目的審核和評分。
稅務部門負責積分入學積分方納稅所在鎮(zhèn)街(園區(qū))以及“在本市納稅情況”項目的審核和評分,。
不動產登記部門負責積分入學房產所在鎮(zhèn)街(園區(qū))以及“在本市居所情況”項目中已辦理不動產登記的住宅情況的審核和評分,。
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門負責積分入學房產所在鎮(zhèn)街(園區(qū))以及“在本市居所情況”項目中未辦理不動產登記但已辦理新建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的住宅情況的審核和評分。
政務服務數(shù)據管理部門負責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交換平臺的技術支持,。
其他職能部門根據職能分工,,協(xié)助配合做好非戶籍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和積分入學相關工作,。
第四條 凡年滿6周歲且不超過18周歲,,有正常學習能力的非戶籍適齡兒童、少年,,其父或母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按規(guī)定申請入讀本市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其中:
(一)父或母是東莞市戶籍居民的,,可直接為其適齡子女提出入學申請,;
(二)父母雙方均為非東莞市戶籍的,,其中:
1.父或母是中國境內非東莞市戶籍的,,至少一方須持本市有效的《廣東省居住證》(含電子居住證);
2.父或母是港澳戶籍的,,至少一方須持本市有效《港澳居民居住證》,;
3.父或母是臺灣戶籍的,至少一方須持本市有效《臺灣居民居住證》或五年期的《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
4.父或母是外國國籍的,,至少一方須持有效護照、簽證或居留許可等證件,。
父或母在本市實際居住或就業(yè),,因特殊情況暫無法提供上述有效證件的非戶籍適齡兒童少年,僅可在招生補錄階段向仍有剩余學位的民辦學校申請入讀,。具體入學條件和辦理辦法在年度招生文件中另行規(guī)定。
第五條 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guī)定的非戶籍適齡兒童,、少年,,可按規(guī)定通過積分入學方式申請本市義務教育公辦學校(含屬地購買學位和學位補貼,以下統(tǒng)稱“屬地購買服務”),。具體積分辦法按照《東莞市非戶籍適齡兒童少年積分入讀公辦義務教育學校實施方案》執(zhí)行,。
父或母一方符合入學優(yōu)待政策規(guī)定的非戶籍適齡兒童、少年,,參照本市戶籍生入學條件報名,,按相應優(yōu)待政策規(guī)定,在規(guī)定時間內向屬地教育主管部門提交優(yōu)待政策規(guī)定的證明材料,,由屬地教育主管部門統(tǒng)籌安排入讀當?shù)亓x務教育公辦學校(含屬地購買服務),。入學優(yōu)待政策的主要類型包括:
(一)父或母一方符合《東莞市高端人才和企業(yè)人才子女入學實施辦法》規(guī)定,;
?。ǘ└富蚰敢环匠钟行У摹稏|莞市優(yōu)才卡》并在東莞市工作或在東莞市擁有產權清晰自有房產;
?。ㄈ└富蚰敢环将@得“東莞市榮譽市民”稱號并在東莞市工作或在東莞市擁有產權清晰自有房產,;
(四)父或母一方在適齡子女申請入學前5年內(含入學當年,,截止時間為申請入學當年的8月31日)獲得東莞市委,、市政府授予個人榮譽稱號;
?。ㄎ澹┓弦?guī)定的臺灣學生和華僑華人子女,;
?。┓弦?guī)定的軍人子女、公安民警子女,、消防救援隊伍人員子女等,;
(七)符合其他入學優(yōu)待政策規(guī)定的非戶籍適齡兒童,、少年,。
第六條 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guī)定的非戶籍適齡兒童、少年,,可按規(guī)定申請入讀本市義務教育民辦學校,。教育主管部門定期向社會公布具有辦學資格和年檢合格的民辦學校名單。入學后,,符合資格的非戶籍適齡兒童,、少年可向就讀民辦學校申請學位補貼,具體民辦學位補貼辦法按照東莞市民辦義務教育學校學位補貼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七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guī)定,,通過積分入學或入學優(yōu)待政策被本市義務教育公辦學校錄取的非戶籍適齡兒童、少年,,其收費與本市戶籍學生享受同等待遇,。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guī)定,通過積分入學或入學優(yōu)待政策在民辦學校就讀并享受屬地購買服務的非戶籍適齡兒童,、少年,,具體的購買服務安排、購買標準等由屬地鎮(zhèn)街(園區(qū))確定,。
在本市義務教育民辦學校就讀的非戶籍適齡兒童,、少年,按民辦學校核定的收費標準繳費,。開學后,,符合資格的非戶籍適齡兒童、少年可向就讀民辦學校申請學位補貼,,具體學位補貼標準,、經費分擔以及申請辦法按照東莞市民辦義務教育學校學位補貼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八條 因父母死亡或喪失監(jiān)護能力等原因隨其他法定監(jiān)護人生活需在本市就讀的,,其監(jiān)護人須出具有效的監(jiān)護證明,,并符合本辦法有關規(guī)定。
第九條 學校要加強教育教學管理,,規(guī)范辦學行為,,提高管理水平和教育質量。學校在教育教學、學籍管理,、評優(yōu)獎勵,、團隊活動、課后服務等方面,,對待非戶籍適齡兒童,、少年應當與本市戶籍學生一視同仁。學校要采取針對性地教學幫扶措施,,加強與家長溝通,,幫助非戶籍適齡兒童、少年融入集體,,促進其健康成長,。
第十條 各鎮(zhèn)街(園區(qū))教育部門和學校要落實信息公開制度,加強輿論引導,,全面,、準確做好招生政策宣傳解讀,暢通群眾咨詢和申訴渠道,,做好政策釋疑和入學指導,,積極穩(wěn)妥處理群眾信訪工作。
第十一條 非戶籍適齡兒童,、少年家長在為其子女辦理入學過程中填寫的信息和提交的材料必須真實有效,,因提供虛假信息或材料造成不符合入學條件、無法辦理學籍或其他不良后果的,,由其自行承擔。其中,,開學前被發(fā)現(xiàn)不符合入學條件的,,撤銷其錄取結果,不予以錄??;開學后無法辦理學生學籍的,撤銷其錄取結果,;開學后發(fā)現(xiàn)通過提供虛假信息或材料獲得入學資格的,,在公辦學校就讀的,允許其完成該學期學業(yè),,學期結束后,,終止其就讀公辦學校的資格;在民辦學校就讀的,,取消其該學段學位補貼資格,。
各有關部門要加強義務教育招生入學過程的監(jiān)督和管理,完善違規(guī)舉報和受理機制,責任到人,,嚴肅查處非戶籍適齡兒童,、少年義務教育招生入學工作中的違規(guī)違紀行為,視情節(jié)輕重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和相關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教育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9日。本辦法實施期限內如遇相關政策調整,,則以調整后政策執(zhí)行,。2022年4月19日發(fā)布的《東莞市人民政府關于延長〈東莞市非戶籍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實施辦法〉和〈東莞市義務教育階段非戶籍適齡兒童少年積分制入學積分方案〉文件有效期限的通知》(東府函〔2022〕5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