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發(fā)布的《關于食品監(jiān)督抽檢信息的通告》(2022年第38號),,涉及我市2家食品經營單位。現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東莞市高埗小新蔬菜檔銷售的“蔥”
東莞市高埗小新蔬菜檔銷售的“蔥” (規(guī)格:6斤,,購進日期:2022年5月8日)產品,水胺硫磷項目檢驗不合格,。
我局執(zhí)法人員對該店進行了立案調查,。構成銷售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違法行為和采購食用農產品時未按規(guī)定查驗相關證明材料及未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違法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和《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guī)定,。
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我局調查,主動提交《食品不合格排查原因報告》等資料以及當事人銷售數量較少,,銷售額較低,且我局未收到對涉案“蔥”的投訴舉報,,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因涉案農產品全部售出用于監(jiān)督抽檢,,沒有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可供沒收,。根據《東莞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guī)則》第十五條第(二)項以及第十六條第(一)、(二)項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對當事人銷售農藥殘留超過限量標準的食用農產品的違法行為作減輕處罰,。鑒于當事人采購食用農產品時未按規(guī)定查驗相關證明材料及未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違法行為不具有從重處罰、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不予行政處罰等情形,,根據《廣東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guī)則》第十條的規(guī)定,應當給予一般行政處罰,。
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四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guī)定,,綜合本案事實和裁量,,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我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罰:
1、警告,;
2,、沒收當事人銷售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的違法所得人民幣肆拾貳元正(¥42元);
3,、對當事人銷售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的違法行為罰款人民幣貳仟元正(¥2000元),。
上述罰沒款總計人民幣貳仟零肆拾貳元正(¥2042元)。
《行政處罰決定書》(東市監(jiān)罰〔2022〕230826Y02號)
二,、我局收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后,,將不合格食品有關情況通報供貨商所在地監(jiān)管部門。
東莞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2022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