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趙崎成訴劉珍(已注銷東莞市超勝紙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獨資股東)(東勞人仲院高埗庭收字[2024]341號)勞動爭議一案的裁決公告
公 告
劉珍(已注銷東莞市超勝紙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獨資股東):
本庭受理趙崎成訴劉珍(已注銷東莞市超勝紙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獨資股東)勞動爭議案件已作出缺席裁決(裁決書號:東勞人仲院高埗庭案字[2025]114號)。因無法聯(lián)系劉珍(已注銷東莞市超勝紙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獨資股東),,根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guī)則》第二十條的規(guī)定,,請你自公告發(fā)布之日起30日內到本庭(地址:東莞市高埗鎮(zhèn)高龍大道西11號東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高埗分局,電話:0769-81302363)領取裁決書,,逾期不領取即視為送達,。東勞人仲院高埗庭案字[2025]114號裁決書的裁決內容為:一、趙崎成與東莞市超勝紙品有限公司自2023年10月28日至2024年12月23日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二,、限劉珍在本裁決書生效后的五天內向趙崎成支付如下款項:1、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24000元,;2,、2024年2月工資8000元;以上合計32000元,。本仲裁裁決為非終局裁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對本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fā)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特此公告
東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高埗仲裁庭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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