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發(fā)布的《關于食品監(jiān)督抽檢信息的通告》(2024年第04號)(2024年第06號),涉及東城街道1家經(jīng)營者。現(xiàn)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東莞市東城客天下鹽焗食品店銷售的“即食自制鹽焗雞翅”“即食自制鹽焗雞爪”
(一)位于廣東省東莞市東城街道東城南路東城段6號106室的東莞市東城客天下鹽焗食品店銷售的“即食自制鹽焗雞翅”(加工日期:2023年11月02日),山梨酸及其鉀鹽(以山梨酸計)項目不合格;“即食自制鹽焗雞爪”(加工日期:2023年11月02日),山梨酸及其鉀鹽(以山梨酸計)項目不合格。
(二)我局執(zhí)法人員對該店進行了立案調(diào)查,該店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的規(guī)定,構(gòu)成銷售山梨酸及其鉀鹽(以山梨酸計)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即食自制鹽焗雞翅”、“即食自制鹽焗雞爪”的違法行為。鑒于當事人在購進該批次食品原材料雞翅、雞爪時有依法履行進貨查驗等義務。在收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后,當事人主動發(fā)布不合格食品召回公告,積極配合我局調(diào)查取證工作,目前尚未收到因食用該食品造成損害的客戶反饋的信息,其違法行為未造成明顯的社會危害和不良影響。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參照《東莞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guī)則》第十六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決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給予減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guī)定,我局責令其改正,并決定對其給予以下行政處罰:對當事人銷售山梨酸及其鉀鹽(以山梨酸計)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即食自制鹽焗雞翅”、“即食自制鹽焗雞爪”的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陸佰肆拾貳元(¥642元)并處罰款貳仟元整(¥2000元)。以上罰沒款合計貳仟陸佰肆拾貳元(¥2642元)(《行政處罰決定書》東市監(jiān)處罰〔2024〕180108006號)。
(三)我局已要求當事人進行排查,立即整改,嚴格按照相關要求使用添加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