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發(fā)布的《關于食品監(jiān)督抽檢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67號),涉及我鎮(zhèn)1家經營者?,F(xiàn)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東莞市道滘老陳魚肉檔銷售的羅非魚(購進日期:2023年7月4日)
抽檢基本情況:經抽樣檢驗,該檔口銷售的羅非魚(購進日期:2023年7月4日),,磺胺類(總量)項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檢驗機構為廣東省食品工業(yè)研究所有限公司(廣東省質量監(jiān)督食品檢驗站),。
行政處罰情況:我局執(zhí)法人員對該檔口進行了立案調查,,當事人銷售磺胺類(總量)含量超過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規(guī)定限量的羅非魚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構成銷售獸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農產品的違法行為,。當事人共購進該批次羅非魚12.3公斤,以20元/公斤的價格全部銷售完畢,。鑒于當事人能提供供貨商的資質證明及對應的進貨單據,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有證據表明其履行了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等義務,,能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根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的規(guī)定,,綜合本案事實,,我局對當事人免予行政處罰。(《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東市監(jiān)不罰〔2023〕251011A01號),。
原因排查及整改情況:當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檢驗報告后,,立即對涉案批次的農產品進行召回,同時認真排查分析,,查找原因,,提交了《排查整改報告》:經排查,該檔口經營者認為該批次羅非魚進貨后,,直接在檔口進行銷售,,未添加任何獸藥,因此磺胺類(總量)項目不合格應該是養(yǎng)殖環(huán)節(jié)造成的,而不是該檔口導致的,。
東莞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