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發(fā)布的《關于食品監(jiān)督抽檢信息的通告》(2024年第42號),,涉及我市一家經營企業(yè)?,F(xiàn)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東莞市常平張培華蔬菜檔經營的黃豆芽
(一)東莞市常平張培華蔬菜檔經營的黃豆芽(購進日期:2024-05-15),,4-氯苯氧乙酸鈉(以4-氯苯氧乙酸計)項目不合格。
?。ǘζ髽I(yè)違法違規(guī)行為依法處罰情況,。當事人采購食用農產品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以及經營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經營含有4-氯苯氧乙酸鈉(以4-氯苯氧乙酸計)的黃豆芽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一款,、《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二)項及第五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應依據(j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及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處罰,,鑒于當事人對所銷售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經營的黃豆芽沒有主觀故意,,銷售的不合格黃豆芽數(shù)量不多,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當事人屬初次違法,不具備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及本規(guī)則規(guī)定的不予行政處罰、減輕行政處罰,、從輕行政處罰,、從重行政處罰情形的,符合《東莞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guī)則》第十條,、第十六條(二)項等作一般行政處罰及減輕行政處罰情形,。我局對當事人上述違法行為在法定處罰幅度內減輕處罰。綜合本案事實和裁量,,我局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作出以下行政處罰:一,、對采購食用農產品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的違法行為給予警告;二,、對經營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經營含有4-氯苯氧乙酸鈉(以4-氯苯氧乙酸計)的黃豆芽的違法行為處500元的罰款,;三、沒收違法所得20元(《行政處罰決定》文書號:東市監(jiān)處罰[2024]120813003號),。
?。ㄈ┰蚺挪榧捌髽I(yè)整改情況。該當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檢驗報告后,,立即針對不合格的食品進行認真分析,,查找原因。當事人購進上述批次食品后,,在銷售的過程中未對上述食品添加4-氯苯氧乙酸鈉及其他任何物質,,因此上述批次黃豆芽4-氯苯氧乙酸鈉(以4-氯苯氧乙酸計)項目不合格是種植環(huán)節(jié)造成的。
?。ㄋ模┢渌枰f明的情況,。根據(jù)調查所得線索,我局將進一步對不合格食品的來源作調查,。
東莞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8日